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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富源县委办公室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69-6-1“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4-12-12 16:31  来源: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中共富源县委办公室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307

按照《中共富源县委办公室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投诉举报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富办发〔2024〕43号)要求,现对反馈问题“69-6-1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馈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反馈问题

编号:69-6-1

督察报告指出:少数地区和部门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不严格,“大环保”工作格局还未形成,环保责任仍未压实,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还有待健全。2020年12月,省级印发了《云南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曲靖市未结合机构改革、部分单位职能职责发生较大变化的实际,及时修订清单,一些地区和部门职责还不清、界限还不明,工作中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二)整改措施

1.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制定实施《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各部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评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2.制定实施《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必须管环保的总要求梳理公开本地区和本部门牵头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3.完成《富源县县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修订,完善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一步健全职责清晰、界限明确、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防止工作中推诿扯皮。

二、整改完成情况

按照《中共富源县委办公室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投诉举报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富办字〔2024〕43号)要求,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一对应自查自验反馈问题已整改完成。对应整改措施的详细整改情况如下:

(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制定实施《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各部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评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完成情况: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2024年,县委主要领导共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4次(1—4季度分别研究6次、10次、6次、2次),县政府主要领导共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31次(1—4季度分别研究11次、13次、4次、3次)对照省、市文件制定了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综合考核体系

(二)制定实施《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必须管环保的总要求梳理公开本地区和本部门牵头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完成情况:督促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等19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细化责任清单,督促各有关行业部门、各乡镇(街道)进一步梳理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三)完成《富源县县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修订,完善县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一步健全职责清晰、界限明确、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防止工作中推诿扯皮。

完成情况:已对照省、市责任清单制定《富源县县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富源实际,完善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一步健全职责清晰、界限明确、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三、验收情况及结论

经逐一对照整改措施自查自验,该反馈交办问题材料齐全需整改事项整改到位,达到验收要求。

特此报告。

 

 

中共富源县委办公室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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