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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县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富政办发〔2024〕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富源县县属国有企业债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第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23次会议、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0次(2024年度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源县县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国企做强做优做大,实现国企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有关政策与法规,结合我县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资委或其他县直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县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减、工资减”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根据县属企业发展规律,构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年度考核体系。

第四条  县属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目标,建立“工作有目标、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的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层层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突出效益效率,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第六条  突出改革转型,引导企业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市场化经营机制,聚焦主业,加快结构调整,着力补齐短板,加大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的投资,努力向现代产业体系布局。

第七条  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行业技术引领,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

第八条  突出服务保障功能,引导企业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中发挥重要作用。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突出风险防控,引导企业关注债务风险,压降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比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县属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由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与县属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根据企业行业特性和发展阶段,综合考虑质量效益、功能任务、管理效能、重点工作等因素,差异化选取指标,具体指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经营性指标和社会评价指标2部分组成,考核分值100分。

(一)经营性指标,占年度考核总权重的70%。主要考核现金利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营业现金比率、资产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现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数、主营业务增长率、人工成本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可根据企业特点或监管要求增加1个—2个特色效益指标(包括承担县委、县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及融资、投资目标等)。每年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从上述指标中确定5项考核指标。

1.现金利润。是指净利润去除掉应收项目的收益。净利润现金含量高,说明预收款或现款多,应收款账期短回收快,产品供不应求,热销好卖资金回笼快。计算公式:现金利润=净利润-应收项目。

2.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集团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应加上经核准的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新增研发支出、承担重大功能任务产生的非经营性支出,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足额计提的折旧、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未提足部分扣减利润。

3.经济增加值。是指从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全部投入资本的成本后的剩余收益。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税后经营利润-全部资本费用。

4.营业收入。是指从事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经核定后的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实际完成值为准。计算公式: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5.营业现金比率。是指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企业营业收入的比值。计算公式:营业收入现金比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100%。

6.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公司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资产总额即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这些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计算公式:资产总额=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其他资产。

7.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8.现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数。是指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利息费用的比值。现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数是以现金流量表为基础计算,旨在考核用现金支付利息的能力。数据取值于合并《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县属国有企业本指标考核目标原则上按照大于等于2确定。计算公式:现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利息费用。

9.主营业务增长率。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与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之差与上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可以用来衡量公司的产品生命周期,判断公司发展所处的阶段。计算公式:主营业务增长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10.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企业年内劳动生产总值同平均从业人员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全员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总值之和÷平均从业人员人数之和。

11.人工成本利润率。是指从业人员直接和间接得到的全部报酬与企业利润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利润率的变动趋势,基本可以说明企业经营状况环境的变动趋势。计算公式:人工成本利润率=(利润总额/人工成本总额)×100%。

12.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是指年度考核期内县属国有企业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成本费用÷营业收入。

成本费用=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研发费用。

13.特色效益指标。是指根据企业特点或监管要求,对企业的特定表现或指标进行量化和评估,具体指标内容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县委、县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及融资、投资目标。

上述各项指标按照县属企业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因行政划拨、政策调整等非市场化因素导致企业资产、损益发生重大变化的,据实调整;因科技研发等创新投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员工培训及主管部门认定的可视同利润的支出,影响当期效益的,可视同当期利润总额。

(二)社会评价指标,占年度考核总权重的30%。包括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内控建设与执行、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指标。

1.党建工作。按年度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2.党风廉政建设。按县委国资管理工委与企业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行考核。

3.内控建设与执行。三重一大、投资、人事、财务、内审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以及内控制度与企业经营业务的匹配度,按考核得分的百分比乘以该部分分值。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人力资源、风险管理、资金活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审计与监督等业务是否按照相关制度执行,按考核得分的百分比乘以该部分分值。

4.安全生产。县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流程及工作机构;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安全检查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5.信访维稳。县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一岗双责制度、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矛盾排查和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范围,明确完善信访渠道、信访处理程序、信访权利保障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及工作规范与标准;强化源头防范和源头预防管理。

 

第四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由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与县属企业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经营效益质量指标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运用2部分构成。

(一)经营效益质量指标。原则上考核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3项指标,严重亏损(非经营性亏损)企业可不考核国有资本收益指标。

1.任期国有资本收益。指本任期内县属企业上缴县级财政国有资本收益目标金额。旨在考核县属企业在任期内对县级财政的贡献程度,原则上用县属企业董事会确定的利润总额目标数为基数计算确定。

2.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任期内3个年度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算术平均值。用任期内每年末归属于国家所有者权益扣除年内发生的客观增减因素后的余额除以年初归属于国家所有者权益。数据取值于任期每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个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之和÷3

3.任期资产负债率,是指任期末县属企业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数据取值于县属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县属企业资产负债率处于警戒线(70%)以下的,资产负债率考核目标确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在资产负债率警戒线(70%)以下确定,合理管控企业资产负债水平;县属企业资产负债率处于警戒线(70%)以上的,资产负债率考核目标原则上以县属企业近3年的资产负债率最低值为基数降低确定。

任期资产负债率=(任期末负债总额÷任期末资产总额)×100%。

(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运用

以任期内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基础,按照30%权重计算得分。

 

第五章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

 

第十四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考核与被考核方的名称或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内容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经相应组织程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

(二)县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六条  建立动态监测预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考核期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县属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报告。

对新组建企业、非正常经营企业或不适合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县国资委可结合企业实际对其实施目标考核,强化对专项目标任务、成本费用等情况的考核。

第十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送考核总结材料。考核期末,企业对照年度(任期)目标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经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

(二)业绩审核形成意见。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专项报告,结合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及年中动态监控掌握情况,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考核意见征求反馈。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将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反馈县属企业。对考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反映。

(四)确定下达考核结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向企业下达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县属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财务造假、违法违纪、综治维稳责任事件,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生活秩序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应对企业年度考核进行扣分,并按照程序、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根据县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对应不同的年度(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系数。

第二十条  县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测算确定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标准,并实施奖惩,具体按照县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由年度经营业绩收入(70%)、任期激励收入(30%)两部分构成。绩效年薪依据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县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连续2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或其他县直监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考核期间由于政策法规变更、改制重组、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可调整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严重资不抵债或者企业性质发生变化,不具备考核条件,由企业提出申请,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批准可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实行重点关注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增长。

第二十四条  新组建企业(为考核年度内成立不足半年的企业)、非正常经营的企业(为处于司法重整期间或专项整改等非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实行“一企一策”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在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县属企业对所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严格按照本办法“一企一策”确定考核指标和计分细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备案执行;各规范提升类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报县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属企业负责人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问责处理和涉嫌违纪违法被审查调查期间的薪酬扣减参照《云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处分问责处理和涉嫌违纪违法被审查调查期间薪酬扣减办法》(云国资分配〔2020〕17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细则.docx

      2.县属国有企业XX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docx

      3.县属国有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docx


相关文件:【文字解读】《富源县县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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