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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富电商办〔2020〕2号)

发布时间:2020-03-27 09:17  来源:富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zfb  浏览次数:1782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任务,经研究,现将《富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富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富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富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8〕51号)的要求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富源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富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县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共同管理。县财政局和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
  (二)县财政局负责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并会同县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政府引导,激励导向。通过财政资金撬动,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将专项资金使用与项目建设相结合,围绕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合理使用,着重支持引导我县农村电商产业发展。
  (三)规范管理,公开透明。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二)县域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三)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
  (四)农村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和营销服务体系;
  (五)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
  (六)具有农村电商发展实际需求且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成立项目工作组。成立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纪委派驻人民政府纪检组为主,其他相关单位参与的项目工作组,收集整理项目进度情况,并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报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拨付。所有资金由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拨款。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并进入富源开展工作后,在项目实施中,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讨论后按合同拨付资金。
  第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档案。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资金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应严格按照各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择优选择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承办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凡接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须通过本县政府门户网站对项目信息进行公示,并设立征求意见窗口、纪检、审计举报窗口。
  第十四条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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