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08 14:52 来源: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0051
一、出台背景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8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曲政办发〔2017〕2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富源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结合富源县实际,制订该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举报方式。
第五条对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举报途径进行了明确,公开了非法集资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以及邮寄地址。
第六条明确了县打非办举报地点设在富源县公安局。
第七条明确了举报需提交的书面证据、电子证据等有关材料。
(二)明确了奖励条件。
第八、九、十条分别对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不予奖励的情况以及举报奖励坚持的原则进行了明确。
(三)明确了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举报人提供有关线索,县打非办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评定,明了一级线索、二级线索、三级线索的判定标准;
第十二条规定,一级线索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级线索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级线索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三条规定,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四)明确了监督及保密管理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