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16 15:33 来源:富源县司法局 作者:富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4044
富源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富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2年8月1日富源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7次(2022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2016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特别是不依法决策的现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00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7号)和《曲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富源县实际,制定该《规定》。
二、《规定》制定的重大意义
(一)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规定》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为重要抓手,既对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起到“以点带面”的杠杆和牵引作用,又根据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明确相关内容及程序,为决策把控好方向标,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二)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县委请示报告。通过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
(三)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也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增加了人大及其常委、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起到以制度促规范、以参与促公开、以流程促优化、以监督堵漏洞、以责任强担当的作用,让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让决策者科学依法行使权力,能让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扎得更加牢固。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参考《曲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基本保持《曲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框架、条款及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对党委、人大、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的层级名称及职责进行了明确,以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适用性。《规定》由总则、建议和承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监督、责任追究、附则十个部分构成,共五十三条。
相关文件:《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