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县公安局中派出所成功查处一起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案,在辖区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富源县司法局中安司法所高所长平时对工作高度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中安辖区的一名刑满释放人员陆某迟迟未到中安司法所报到,为及时排除隐患,9月14日晚,高所长拨通陆某的电话,提醒其到中安司法所报到,并让陆某说明一直未报到的原因,陆某不仅不说明原因,反而借着酒劲在电话里谩骂高所长,时间长达二十分钟之久,高所长在电话里多次劝解陆某。高所长意识到自己受到他人的谩骂,人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便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
接到报警后,中安派出所民警及时将陆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陆某如实交代了自己谩骂、威胁高所长的违法事实。
目前,陆某因涉嫌公然侮辱他人、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