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工艺美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工艺美术行业工作特点,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级别,资格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初级)、助理工艺美术师(初级)、工艺美术师(中级)、高级工艺美术师(副高级)、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正高级)。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规定,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工艺美术(传统工艺、特种工艺、民间工艺、文物修复等)和现代艺术设计(室内外设计、视觉传达、环境艺术、数码艺术、工业设计、服饰设计等)理论研究、设计、制作、科研、技艺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均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称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
(三)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及以上。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第六条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艺美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中专、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年,可考核认定工艺美术员。
(二)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可考核认定助理工艺美术师。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年,可考核认定助理工艺美术师。
3.大学专科毕业,聘任工艺美术员满3年。
4.中专学历毕业,聘任工艺美术员满4年。
(三)申报工艺美术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考核认定工艺美术师。
2.硕士研究生或大学双学士毕业,聘任助理工艺美术员满3年。
3.大学本科毕业,聘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满4年。
4.大学专科毕业,在州(市)以上单位工作的,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且聘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满5年;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8年,且聘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满5年。
5.中专毕业,在州(市)以上单位工作的,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且聘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满5年;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3年,且聘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满5年。
(四)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聘任工艺美术师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或大学双学士毕业,聘任工艺美术师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聘任工艺美术师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在州(市)以上单位工作的,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且聘任工艺美术师满5年;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且聘任工艺美术师满5年。
5.中专毕业,在州(市)以上单位工作的,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且聘任工艺美术师满5年;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且聘任工艺美术师满5年。
(五)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毕业,聘任高级工艺美术师满5年。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评审或考核认定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艺美术员
1.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协助完成本专业一般性设计、制作任务,在上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导下进行设计、制作工作,作品有一定艺术表现力。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
1.了解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工艺流程,参与完成本专业设计及制作;
2.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3.作品基本达到传统艺术水平,并有一定新意。
第八条评审工艺美术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履现职期间,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6项之一和7—13项之一:
1.参与完成州市(厅)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县区(局)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2项;
2.独立(或主持)完成工艺美术产品系列设计及制作2项;
3.作品参加国家级专业展览1次,或省(部)级专业展览2次,或州市(厅)级专业展览3次;
4.独立完成现代艺术设计2项;
5.参与编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规范及规程被采纳并发布实施;
6.参与编写过工艺美术专业培训教材,承担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学工作。
7.获县区(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8.获国家级专业展览评比银奖1项或铜奖2项;
9.获省(部)级专业评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10.获州市(厅)级专业评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11.作品被州市(厅)级专业机构收藏2件;
12.本人现代艺术设计经省(部)级机构评定,达到属同行业省内领先水平。
第九条评审高级工艺美术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较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独立设计、制作较高水平工艺美术作品,在工艺美术传承和创新方面有丰富实践经验,取得突出成绩。
(二)履现职期间,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5项之一、6—8项之一和9—11项之一:
1.参与完成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1项;
2.参与编写2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规范、规程等工作;
3.主持完成具重大影响现代艺术设计项目2项;
4.作品参加国家级专业展览1项,或者参加省(部)级专业展览2项;
5.主持完成2项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工艺品设计及制作。
6.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7.在公开发行期刊或省级学术会议(或专业网站)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第一作者)2篇;
8.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或技术总结等专业文章3篇。
9.获省(部)级专业评比三等奖1项;
10.主持完成现代艺术设计并获州市(厅)级优质工程(设计)奖1项;
11.获得实用外观设计或新型专利1项。
第十条评审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时了解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独立设计、制作高水平工艺美术作品,在工艺美术传承和创新方面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业内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取得突出成绩。
(二)履现职期间,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6项之一、7—9项之一和10—13项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1项;
2.主持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规范、规程等工作;
3.作品参加国家级专业展览2次,或者参加省(部)级专业展览3次;
4.主持完成具有重大影响现代艺术设计项目4项;
5.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的突破;
6.主持完成3项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工艺品设计及制作。
7.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署名前三位)或个人创意设计作品集1部,或国家级和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技艺口述史1部;
8.公开发行期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或专业网站)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第一作者)3篇;
9.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或技术总结等(第一作者)3篇。
10.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
11.获省(部)级专业评比二等奖1项;
12.主持现代艺术设计并获州市(厅)级优质工程(设计)奖2项;
1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发明专利1项,或者获得实用外观设计或新型专利2项。
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近3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次被评定为优秀等次,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破格申报工艺美术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银奖2次或铜奖3次;
3.获得省(部)级工艺美术金奖2次;
4.作品被州市(厅)级专业机构收藏1件。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
2.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3.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奖项2次,其中金奖1次;
4.作品被省(部)级专业机构收藏1件。
(三)破格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奖项3次,其中金奖2次;
3.作品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1件;
4.作品被省(部)级专业机构收藏2件。
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贡献突出的工艺美术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乡土人才、民族民间文化人才等,可不受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工艺美术系列中、高级职称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延迟申报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资格: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者,每次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每次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2年、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2年、3年、4年内不得申报;
(四)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的,经查实,已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由省委宣传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