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1日16时26分,富源县黄迤公路(黄泥河至迤本嘎)K0+10M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582919万元。
2024年8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富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富安事故查处字〔2024〕第5号),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县总工会、黄泥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富源黄泥河“5·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富源黄泥河“5·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对车辆前后及两侧的交通状况观察不足,发生碾压,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当场死亡及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所有人基本情况
1.杨XX,男,汉族,1950年6月日XX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500612XXXX,户籍地址:楚雄州楚雄市苍岭镇苍岭村委会柴家冲村,系肇事云E27921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
2.王XX,男,汉族,1993年9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930917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十八连山镇雨汪村委会水丫口村XX号,2023年9月从杨XX处购买云E27921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系该车实际所有人。
3.李XX,男,汉族,56岁,1968年4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53222519680402XXXX,户籍住址:富源县黄泥河镇黄泥河村委会东门街村XX号,系无号牌电动车所有人。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云E27921号重型自卸货车。系王XX所有,未挂靠公司(企业),该车经营许可证号:53230111XXXX,运输证号:53230104XXXX。该车检验有效期到2024年10月31日终止,车辆识别代号:LGAX5DF44E301XXXX,发动机号码:MC3E8E0XXXX;该车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660507202353032500XXXX,保险期限:2023年11月01日15时0分起至2024年11月01日15时0分止。根据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利民〔2024〕车鉴字第0367号)鉴定意见:转向系、制动系安全技术状况合格;未检见机械故障;发生事故前的瞬时速度约为28.9km/h。
2.无号牌电动车。肇事车辆所有人系李XX,该车为安顺骑牌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37412230200XXXX,电动机型号:YC48VXXXX。根据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利民〔2024〕车鉴字第0366号)鉴定意见:该车属于电动自行车;转向系安全技术状况合格;制动系安全技术状况无法判定;存在“丧失脚踏骑行功能”的故障。
(三)驾驶人基本情况
1.王XX,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号:53222519930917XXXX,档案编号:53030143XXXX的“C1D类”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检验有效期限:2019年11月27日至2029年11月27日,肇事时驾驶云E2792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中未受伤。肇事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2.李XX,肇事时骑行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根据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富公(交)鉴(尸)字〔2024〕14号鉴定意见:李XX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11日,王XX驾驶云E27921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富源县黄泥河镇发祥村向黄泥河镇五乐方向行驶,16时26分,当车行驶至富源县黄迤公路(黄泥河至迤本嘎)K0+10M(十字路口)处右转时,所驾驶车辆右前侧与其右前方由黄泥河镇向威舍镇方向直行的无号牌电动车驾驶人李XX相挂,致使李XX及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倒地,发生碾压,造成李XX当场死亡及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曲靖市富源县黄迤公路(黄泥河至迤本嘎)K0+10M(十字路口)处,经度:东经104°41′51″,纬度:北纬25°16′12″,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该路口南至黄泥河镇五乐村,北至黄泥河镇老街,东至贵州省威舍镇,西至黄泥河镇发祥村,有效路面宽31.60米。道路无中心分道线,由中心双实线将路面分为双向六车道,南半幅有效路面全宽23.30米,属集镇十字交叉路口。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0.582919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5月11日16时27分,富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龚XX电话报警称:“我看见黄泥河镇五乐岔路口一辆车牌为云E27921的货车与一辆电动摩托车发生刮擦,摩托车车主受伤,已经叫了救护车,请出警。”16时29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指派黄泥河镇交警中队中队长庄沛带领辅警立即出警。16时45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王凤鸣向富源县公安局政委段齐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6时35分,出警民辅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及时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及现场管控工作。16时38分,黄泥河镇卫生院1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开展急救工作,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李XX已死亡。19时41分现场勘验完毕,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富源县公安局政委段齐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驾驶人王XX已向遇难者家属垫付丧葬费62000.00元,遇难者遗体已于2024年5月18日火化。2024年8月12日,遇难者家属与驾驶人王XX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目前,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没有社会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富源县公安局、黄泥河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有效管控,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王XX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车辆右转时未观察前后及两侧的交通状况,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云E27921号重型自卸货车2024年5月11日15时06分从富源县宏发富安商贸有限公司装载原煤35800kg,计划运输至云南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该车核载:16165kg,事发时实载:35800kg。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XX,男,群众,系肇事云E27921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2024年8月13日,富源县公安局对王XX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2.杨XX,男,群众,系肇事云E27921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无直接过错,建议免于追责。
(二)其他处理建议
富源县宏发富安商贸有限公司。系云南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煤供货单位,2024年5月11日15时06分为云E27921号重型自卸货车超标准装载原煤35800kg并放行。建议由富源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的主要教训是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一是王XX明知自己所持有的驾驶证为“C1D类”,不具备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资格,仍然心存侥幸驾驶云E27921号重型自卸货车上路行驶。二是王XX于2023年9月从杨XX处购买云E27921号重型自卸货车后,至事发时,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三是王XX驾驶车辆右转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对车辆前后及两侧的交通状况观察不足。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要全方位、多渠道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电子滚动屏、口头讲解等方式,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推动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摒弃交通陋习,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不断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出行、文明行车意识。
(二)强化路面管控。黄泥河镇交警中队要进一步强化对省道、县乡道路以及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控,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面一网”等重点车辆和重点时段、重点路段,严查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严查准驾车型不符、无证、超员、酒(醉)驾、二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消除各类路面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