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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老厂“3·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富源县应急管理局
  • 2024-09-23 15:36

2024年3月25日16时55分,富源县老厂镇境内升长线K79+660米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2024年3月28日,曲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富源县人民政府下发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曲安事故督办〔2024〕19号)对该起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2024年5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富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富安事故查处字〔2024〕第2号)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县总工会、老厂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富源老厂“3·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富源老厂3·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XX驾驶小型轿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越前方李XX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李XX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避让段XX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侧翻,滑行后与对向尹XX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杨XX当场死亡,李XX、李XX受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曲靖市吉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系肇事云DA54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肇事云D62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韩XX,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太和街道双友社区刘家冲居民小组新庄XXX号,成立时间:2019年09月0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6P2NXXXX,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期限:2019年09月02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按照许可证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货运代理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运装卸服务,货运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服务,汽车销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曲靖市麒麟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时间:2019年09月0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53030220XXXX,业户名称:曲靖市吉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太和街道双友社区刘家冲居民小组新庄XX号,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和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证件有效期:2019年12月04日发证,有效期止2025年11月10日,核发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交通运政管理所,核发时间:2019年12月4日。公司现有从业人员45名,挂靠车辆190辆。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DA54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肇事车辆所有人曲靖市吉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太和街道双友社区刘家冲居民小组新庄XXX号,该车检验合格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6MIF2XXXX,发动机号码:5369XXXX;该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1160477390229942XXXX,保险期间:2023年12月07日0时0分起至2024年12月06日23时59分止;2024年5月22日根据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利民〔2024〕车鉴字第0228号)司法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喇叭的安全技术状况合格,无机械故障,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车速约为46.3km/h。

2.云D62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属云DA54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半挂车,车辆所有人系曲靖市吉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太和街道双友社区刘家冲居民小组新庄XXX号,该车检验合格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车辆识别代号:LA99FRJ31M3HGXXXX2024年5月22日根据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利民〔2024〕车鉴字第0228号)司法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喇叭的安全技术状况合格,无机械故障,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车速约为46.3km/h。

DA54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云D62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载情况:核定载质量35060kg实载50615kg,详见NO:0046526号货物调运单。

3.D018AC号小型轿车。肇事车辆所有人陈XXX(段XX妻子),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阿汪村委会大平子村XX号。该车于2024年2月2日登记注册,检验合格至2026年02月28日有效,车辆识别代号:LGBH52E07PY82XXXX,发动机号码:699XXXX。该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1160413390237857XXXX,保险起止日期:2024年1月29日0时0分至2025年1月28日23时59分止;2024年4月12日根据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利民〔2024〕车鉴字第0227号)司法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喇叭的安全技术状况合格,无机械故障,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车速约为41km/h。

4.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车辆所有人李XX,居民身份证号53222519580314XXXX,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老厂镇者米村委会者米村XX号,车辆品牌为:杜卡森,车架号为LW0HWET43N1A4XXXX,电机号码为142YC60454XXXX。未登记注册,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经云南云利民〔2024〕车鉴字第0229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辆属性属于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转向系统、喇叭安全技术状况合格;制动系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存在“前轮制动间隙过大”的机械故障;侧翻前的瞬时速度约为29.6km/h。

(三)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1.段XX,男,汉族,1992年4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53032519920428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富源县老厂镇黑克村委会小云脚村XX号,机动车驾驶证号为53032519920428XXXX,有效期限2021年3月16日至2027年3月16日,档案编号为53010463XXXX“C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肇事时驾驶云D018AC号小型轿车,事故中未受伤。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2.李XX,男,彝族,1958年3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580314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富源县老厂镇者米村委会者米村XX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在事故中受伤。经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0126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XX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3.尹XX,男,汉族,1975年10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751009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富源县营上镇宽塘村委会小达村XX号,机动车驾驶证号为53032519751009XXXX,有效期限201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2日,档案编号为53030026XXXX“A2”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肇事时驾驶云DA54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云D62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故中未受伤。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4.杨XX,女,彝族,1963年4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630418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富源县老厂镇者米村委会者米村XX号。肇事时系李晓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上乘客,在事故中死亡(经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富公(交)鉴(尸)字〔2024〕08号,死亡原因:杨XX系颅脑损伤并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5.李XX,男,彝族,1988年8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880816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富源县老厂镇者米村委会者米村73号。肇事时系李晓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上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5日XX驾驶云D018AC号小型轿车从富源县老厂镇小凹子煤矿向富源县老厂镇黑克村委会方向行驶,16时55分,当车行驶至曲靖市富源县老厂镇泥取克大桥路段超越前方李XX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车载杨XX、李XX)时与对向尹XX驾驶的云DA54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云D62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会车,段XX行车方向前方道路右侧有郭XX停放的云DQZ207号轻型多用途货车(车前后摆放锥桶、车辆打开双闪,段XX减速靠右行驶时,XX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向左侧避让XX驾驶的D018AC号小型轿车过程中发生右侧翻,侧翻滑行后与云DA54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云D62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杨XX当场死亡,李XX、李XX受伤,云DA54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云D62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升长线K79+660M处,经度104°2614″,纬度25°6828″,路面为沥青路面,道路呈东西走向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该路段为南北走向,北至富源县富村镇,南至富源县老厂镇,东侧为山体,西侧为高于路面的耕地。现场道路全宽10.0米,由中心分道线(部分磨损)划分为两相向车道,两侧均为水泥质路肩,路肩宽0.4米,东侧路肩有一条干涸排水沟:宽0.50米,深0.60米。该路段由南向北为右转弯,弯道半径为148米,机动车标志限速40km/h。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因当事人李XX伤残等级未定,直接经济损失待评估。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3月25日16时56分,尹XX电话向富源县公安局110报警:“在老厂镇新角村委会尼其克村有一辆三轮车撞在我驾驶的拖车上,三轮车上有人员受伤,已叫救护车,请处警。”17时0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接富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指派老厂交警中队中队长李照云等人立即出警。17时25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先后向事故中队负责人张志能副大队长彭福安大队长王凤鸣报告17时30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王凤鸣向富源县公安局政委段齐报告19时35分,富源县公安局政委段齐带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王凤鸣、副大队长彭福安事故中队民警赵家跃邓成雄赶现场进行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管控并核实人员伤亡情况。2024年3月25日17时02分,老厂卫生院接富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富源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指令赶赴现场进行急救处置;17时22分,经急救医护人员现场抢救,确认杨XX已经死亡。伤者李XX、李XX立即送至富源县人民医院抢救。现场勘验完毕后,恢复交通。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富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建吉富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成立医疗救治及善后处置组,做好救治及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组围绕1名遇难者及2名伤者家属开展相关工作。已垫付丧葬费及部分医疗费用10.4万元。2024年5月15日,遇难者家属对遇难者遗体进行了火化,2名伤者转院至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富源县人民政府、老厂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公安交警、公路、120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有效管控;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科学、规范,针对性强;县、镇两级政府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全面统筹责任落实到位,争取了第一时间快速处置,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未出现新伤亡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是段XX驾驶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且其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40km/h),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是尹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40km/h)且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三是李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违法载人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段XX,男,D018AC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且其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李XX,男,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所有人及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违法载人上道路行驶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3.尹XX,男,DA54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云D62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曲靖市吉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系肇事云DA54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肇事云D62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属单位,鉴于其在事故中无直接过错,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员段XX驾驶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且其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载人、驾驶乘人员均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违法载人上路行驶。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强化安全监管。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对全县范围内客货运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底数,确保不漏一家企业、不漏一辆车、不漏一个驾驶人,坚决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同时,持续加大对二轮、三轮摩托车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强化宣传教育。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持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同时,对高风险驾驶员逐人见面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对重点违法行为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曝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