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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中安“3·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富源县应急管理局
  • 2024-09-23 15:37

2024年3月23日18时05分,富源县中安街道境内普立—鲁布革公路(普鲁线)K153+20米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7045万元。

事故发生后,2024年3月27日,曲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富源县人民政府下发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曲安事故督办〔2024〕18号)对该起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2024年5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富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富安事故查处字〔2024〕第1号)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县总工会、中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富源中安“3·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富源中安3·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XX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且时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由东往西横穿公路的刘XX撞倒后被该车右前轮碾压,造成刘XX当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所有人基本情况

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31105XXXX户籍地址:贵州省盘州市红果街道下沙居委会四组XX系贵BB5119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个体经营户,经营许可证号52028100XXXX,运输证号52028100XXXX。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BB5119号重型自卸货车。肇事车辆所有人系万粉美个人所有无挂靠公司(企业)。该车检验合格2024年9月30日有效,车辆识别代号:LGAX5DF54E800XXXX,发动机号码:E100XXXX;该车投保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614110103012023001XXXX,保险期间:2023年09月19日0时0分起至2024年09月19日0时0分止。2023年4月9日根据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利民〔2024〕车鉴字第0223号司法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合格,无机械故障,该车在制动前的瞬时速度约为46km/h。

(三)驾驶人及行人基本情况

1.XX,男,汉族,1985年06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50619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镇东堡村委会东堡村XX号。机动车驾驶证号:53032519850619XXXX有效期限2022年12月30日至2082年12月30日,档案编号:53030102XXXX“B2类”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受贵BB511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XX聘请驾驶该车,肇事时驾驶贵BB5119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中未受伤。肇事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2.XX,男,汉族,2015年12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20151224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村镇新坪村委会大坪地村XX号。路上行人,在事故中死亡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富公(交)鉴(尸)字〔2024〕07号鉴定意见死亡原因为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3月23日,丰XX驾驶贵BB5119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富源县墨红镇运煤(核载16100kg,实载33150kg)由富源县墨红镇方向向富源县县城方向行驶,18时05分,行驶至曲靖市富源县普立-鲁布革公路(普鲁线)K153+20米处时,其所驾车前保险杠将在路外玩耍,突然由东往西横穿公路的刘XX撞倒后被该车右前轮碾压,造成刘XX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富源县普立-鲁布革公路(普鲁线)K153+20M处,经度104°15′30″,纬度25°39′28″,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该路段为南北走向,无中心分道线,南至富源县中安街道龙海村,北至富源县县城,东侧为富源县中安街道红岩丈村,西侧为河流,道路西侧为波形金属护栏。该路段有效路面全宽6.3米。属于县管省道四级公路,机动车法规限速40km/h。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0.704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3月23日18时07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接刘XX电话报案称:“我看到在中安街道龙海大桥旁有一辆大货车压着一位小男孩(约10岁),小孩已受伤,已叫救护车,请处警”。18时08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指令值班民警莫飞、张志能立即出警18时51分,富源县公安局政委段齐带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李凯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联系消防、富源县人民医院等部门赶往现场开展先期救援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出警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管控并核实人员伤亡情况。2024年3月23日18时17分,富源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调集1辆救护车到达现场,经现场医护人员处置确认,刘XX已死亡。现场勘验完毕后,于18时55分恢复交通。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富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建吉富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组围绕遇难者家属开展相关工作,已垫付丧葬费61585.00元,2024年5月14日,遇难者家属对遇难者遗体进行了火化。目前,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没有社会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富源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公安交警、120、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有效管控;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科学、规范,针对性强;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一是丰XX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且时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二是刘XX在路外玩耍,在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下,突然由东往西横穿公路,是造成此事故又一原因。两者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

)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XX驾驶BB5119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富源县墨红镇运煤向富源县城方向行驶,核载16100kg,实载33150kg。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XX男,系行人,在路外玩耍,在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下,突然由东往西横穿公路。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责。

XX女,系贵BB5119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无直接过错,建议免于追责

XX,男,BB511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且时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建议由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建议

BB5119号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6100kg,实载33150kg。建议由富源县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人丰XX驾驶贵BB5119号重型自卸货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且时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

(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在普鲁线龙海社区路段,公路沿线仍然存在小孩在公路上玩耍,而无监护人监管情况。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路面管控。围绕事故高发重点路段、“一早一晚”重点时段,落实落细“夜鹰小队”错时勤务机制,全面补齐勤务盲区。全面压实6个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责任,全力守住“关键点”;依托11个国省干道定点执勤点和9个治超站,深化联合执法,全力护住“重点线”;加强协同联动,持续推进常态管控、专项整治和集中行动,全力控住“整体面”。

(二)强化宣传教育。对高风险驾驶员逐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加大对重点违法行为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曝光力度。加强校园安全宣传,特别是针对学生群体的交通安全意识宣传,在学校收假后集中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警示活动,联合教育部门提示师生和家长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增强安全文明出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