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07日10时42分,在曲靖市富源县富黄线(富村—黄泥河公路)K35+350M处,发生1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56万元。
2024年10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富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富公事故查处字〔2024〕第1号),成立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县总工会、黄泥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富源黄泥河“7·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富源黄泥河“7·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对车辆前方的道路交通状况观察不足,车辆起步时,与未走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相撞后发生碾压,造成1名行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所有人基本情况
1.尹**,女,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740520****,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迤启村委会鲁卡村**号,系肇事车辆云DA31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
2.赵*,男,汉族,1997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970625****,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迤启村委会鲁卡村**号,系肇事车辆云D426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所有人。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云DA31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尹永芬**所有,未挂靠公司(企业),该车经营许可证号:53032501****,道路运输证号:530325020999****,该车审验有效期到2024年12月31日终止,车辆识别代号:LZZ7CLXC9LC35****,发动机号码:20111772****;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35303000021****,保险有效期止:2024年12月31日18时0分;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35303000019****,保险有效期止:2024年12月25日23时59分。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云利民〔2024〕车鉴字第04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喇叭安全技术状况合格;未检见机械故障;通过参照线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7km/h。
2.肇事车辆云D426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系赵*所有,未挂靠公司(企业),该车经营许可证号:53032501****,道路运输证号:530325019260****,该车审验有效期到2025年4月30日终止,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9MONF****。肇事时未装载货物。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利民〔2024〕车鉴字第0462号鉴定意见:未检见机械故障,通过参照线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7km/h。
(三)驾驶人及行人基本情况
1.赵**,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号:53032519721127****,档案编号:53030014****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审验有效期限:2023年5月2日至长期;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53032519721127****,使用性质为货运,考核有效期至2025年07月31日。肇事时驾驶云DA31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426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事故中未受伤。肇事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2.何**,肇事时系道路上行人,在事故中死亡。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富公(交)鉴(尸)字〔2024〕18号鉴定意见:何**系颅脑损伤死亡。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7日,赵**驾驶云DA31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426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方向驶往云南省富源县老厂镇方向,10时42分,当车行驶至富源县富黄线(富村—黄泥河公路)K35+350M处(黄泥河镇滇东大道与五乐岔路口)直行左转车道起步时,与行人何**相撞,造成何**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曲靖市富源县富黄线(富村—黄泥河公路)K35+350M处,经度:东经104°71′25″,纬度:北纬25°27′42″,路面为平坦、干燥沥青路面,该路段东至贵州省威舍镇,西至富源县老厂镇,北至黄泥河镇南门桥,南至黄泥河镇五乐村委会。由东往西道路中间有金属隔离栏划分为双向道路,路段半幅道路有效路面全宽为12.4米,该路段属集镇十字交叉路口。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直接经济损失32.5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7月7日10时44分,富源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接张**电话报警称:“我看见黄泥河镇五乐岔路口一辆大货车(云DA3188)撞着一个老人,已叫救护车,请出警。” 10时46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指派黄泥河交警中队前往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0时45分,黄泥河卫生院接到张**电话急救求助;10时52分,处警民辅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及时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及现场管控工作。11时0分,黄泥河卫生院指派救护车1辆到达现场进行急救。11时15分现场勘验完毕,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1时47分,何**被送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医院救治。2024年7月8日17时,何**经医治无效死亡。驾驶员赵**及投保公司已向遇难者家属垫付丧葬费56454.00元,遇难者遗体于2024年7月19日火化,已按当地习俗安葬。2024年9月2日驾驶人赵**与何**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目前,何**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现社会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富源县公安、卫健、黄泥河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何**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得到有效管控,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驾驶人赵**驾驶车辆起步时对车辆前方的道路交通状况观察不足,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行人何加美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是此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经交警部门认定:赵**、何**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何**,女,群众,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责。
2.赵**,男,群众,系肇事云DA31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426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起步时对车辆前方的道路交通状况观察不足。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建议由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3.尹**,女,群众,系肇事车辆云DA31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鉴于其在事故中无过错,建议免于追责。
4.赵*,男,群众,系肇事车辆云D426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所有人。鉴于其在事故中无过错,建议免于追责。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及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当事人赵**在驾驶云DA31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426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起步时,未按照操作规范观察车辆前方的道路交通状况。行人何**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且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二)道路交通隐患治理有差距。事故路段为黄泥河集镇道路,路口人员密集、车流量较大,大量运煤货车来往于黄泥河集镇和黄泥河五乐电厂方向,并途经该路口。一是该路段南北两侧部分车辆占道停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二是该路段中央金属隔离栏多处损坏,未及时修复,存在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的情况;三是该路段中央金属隔离栏非正常开口较多,未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升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黄泥河镇人民政府要全方位、多渠道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电子滚动屏、口头讲解等方式,普及交通安全法,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
(二)加强路面管控,降低路面交通安全风险。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黄泥河中队积极协调配合富源县黄泥河镇村建所查处占道停车行为,确保路面秩序井然。
(三)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黄泥河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点段,本着“先急后缓、急用先建”的原则,加大隐患整治力度,规范设置黄泥河镇滇东大道交通标志标线,及时修复中央金属隔离栏,合理规范设置路口及人行横道,完善路口交通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