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1日08时08分,在曲靖市富源县升长线(升官坪—长底)K33+950M处,发生1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4.24万元。
2024年1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富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富公事故查处字〔2024〕第2号),成立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富源公路分局、县交通运输局、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县总工会、营上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富源营上“7·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富源营上“7·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驾驶小型轿车在遇有雨等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车速;遇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车辆侧滑,与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所有人基本情况
1.田**,女,1979年08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032519790825****,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青龙村委会庄子上村**号,系肇事车辆云D913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云D337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
2.李**,男,1984年1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032519841220****,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海章村委会上色则村,系肇事车辆云DHL331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云D913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田**所有,未挂靠公司(企业),该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53032501****,道路运输证号:53032501****,该车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02月28日,车辆识别代码:LGAG4DY32J800****,发动机号:78798989****。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1160404390240169****,保险有效期2025年03月05日24时止;综合商业险保险单号:1160404390240169****,保险有效期2025年03月05日24时止。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利民〔2024〕车鉴字第0465号)鉴定意见:云D913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刮水器、喇叭安全技术状况均合格;制动系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存在第一桥左、右两轮和第三桥左轮不能产生制动效能的机械故障;在产生制动痕迹前的行驶速度约为47.5km/h。
2.云D337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系田**所有,未挂靠公司(企业),该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53032501****,道路运输证号:53032501****,该车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车辆识别代号:LA996RC36J9LX****,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综合商业保险单号:1160404390240171****,保险有效期2025年03月06日24时止。肇事时未装载货物。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利民〔2024〕车鉴字第0465号)鉴定意见:云D337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产生制动痕迹前的行驶速度约为47.5km/h。
3.云DHL331号小型轿车,系李**所有,该车审验有效期到2026年01月31日终止,车辆识别代码:LGBH72E05GY02****,发动机号:931****,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1160425390232323****,保险有效期2025年01月19日24时止;综合商业保险单号:1160425390232323****,保险有效期2025年01月19日24时止。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法鉴定意见书》(云利民〔2024〕车鉴字第0464号)鉴定意见:云DHL331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刮水器、喇叭的安全技术状况均合格;未检见机械故障;通过参照线时的速度约为39.2km/h。
(三)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1.顾**,男,汉族,1977年09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22519770928****,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大河镇青龙村委会庄子上村*号,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金牛小区16栋**单元***室,持有驾驶证号:53222519770928****,档案编号:53030028****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审验有效期:2020年10月26日至长期;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53222519770928****,使用性质为货运,考核有效期至2025年08月31日。肇事时驾驶云D913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337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事故中未受伤。肇事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2.尹**,男,汉族,1969年01月0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690102****,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民家村委会龙锋路西段**号,持有驾驶证号:53222519690102****,档案编号:53030188****的“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审验有效期:2021年12月9日至长期,肇事时驾驶云DHL331号小型轿车,在事故中受伤。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0266号)鉴定意见:送检血样编号为D652164393,血液定性未检出乙醇成分。
3.胡*,女,中共党员,1985年03月25日生,居民身份号码:5325241985032****,户籍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曲江镇龙街村委会大沙滩村***号附**号,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宽塘小学职工宿舍,肇事时乘坐云DHL331号小型轿车,在事故中死亡。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富公(交)鉴(尸)字〔2024〕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胡*系颅脑损伤死亡。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7月11日,尹**驾驶云DHL331号小型轿车(载胡*)从富源县营上镇宽塘村委会方向沿升长线驶往营上镇茂河村委会方向,08时08分,当车行驶至富源县升长线(升官坪—长底)K33+950M处时,因路面湿滑,该车向左前方侧滑,车体右侧与对向行驶的顾**驾驶的云D913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337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头部相撞,造成胡*当场死亡、尹**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富源县升长线(升官坪—长底)K33+950M处,经度:东经104°21′57″,纬度:北纬25°27′1″,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为小雨,路面为潮湿沥青路面,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富源县富村镇,北至富源县营上镇,该道路由北向南为右转弯,弯道半径51米,东侧为山林、耕地、西侧为居民住房,中心现场有效路面宽7.8米,该路段属省道,机动车标志限速40公里/小时。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直接经济损失174.24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7月11日08时10分,富源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接顾**电话报称:“我驾驶的一辆大货车(云D91322)与一辆小轿车(云DHL331)在营上镇鲁卡村委会发生碰撞,有2人受伤,已叫救护车,请出警。”08时15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指派营上交警中队立即出警。08时17分,出警民警刘忠明电话通知营上镇卫生院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向营上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袁稳祥报告。08时20分,副镇长袁稳祥向营上镇党委书记陈再波报告。08时28分,县公安局110电话通知富源县人民医院120赶赴事故现场。09时04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王凤鸣向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08时35分,营上交警中队民辅警赶到现场,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及现场管控工作。08时40分,营上镇卫生院1辆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急救。09时15分,营上镇党委书记陈再波、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袁稳祥带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同时,县公安局政委段齐带领交警大队大队长王凤鸣等人赶赴现场。09时18分,富源县人民医院急救车到达现场参与救援。10时59分,现场勘验完毕,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经营上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现场确认,胡*已死亡,伤者尹**被送往富源县人民医院救治。胡*遗体已于2024年7月19日火化。2024年8月20日,尹**分别与胡*家属、顾**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目前,胡*家属情绪稳定,尹**已康复出院,未发现社会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公安、卫健、营上镇党委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胡*家属得到有效安抚,及时救治伤者,肇事路段交通得到有效管控。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驾驶人尹**驾驶机动车在遇有雨等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车速;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顾**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时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2024年8月19日,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事故编号:53032512024000****):尹**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胡*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田**,女,群众,系肇事云D913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云D337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鉴于其在事故中无直接过错,建议免于追责。
2.顾**,男,群众,系肇事云D913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337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3.尹**,男,群众,系肇事云DHL331号小型轿车驾驶员。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2024年8月27日,富源县公安局对尹**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的主要教训是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尹荣超驾驶机动车在遇有雨等气象条件下,未降低车速;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遇有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顾华书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时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辖区省道204线大山口防控点、宽塘交通安全劝导站的作用,强化宣传提示,劝导和制止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要认真组织开展好“九个万”“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电子滚动屏、口头讲解等方式,普及交通安全法,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
(二)强化路面管控。一是要强化对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管控,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面一网”等重点车辆及重点驾驶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加大对无证、超员、酒(醉)驾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要充分利用好辖区交通科技管控设备,严查超速、逾期未检验、违法超车、二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消除各类路面交通安全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