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截止日期 | 备注 |
李 龙 | 富城罚决字〔2024〕第003号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且未按照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 2024年3月1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至富源县金华大道与长治路交叉口以北龙家山时,发现李龙户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且未按照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 | 罚款 | 1.责令李龙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且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2.本机关对李龙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 0.3 | 2024/04/18 | 2026/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