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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富源县人大第十八届三次会议第48号 建议的答复(富人社〔2024〕45号)

  • 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15158708/2024-08663
  • 2024-09-18 16:05

李锦国代表:

提出的《关于给村小组长、保洁员买工伤保险的建议》,已交县人社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村小组长、保洁员是农村各项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为他们办理购买工伤保险,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及责任感,但从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条款看,他们因生产条件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还不具备办理购买工伤保险的条件。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能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小组长由村小组依照相关流程选举出来的,没有条例中所称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需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经过备案的劳动合同,他们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已实行省级统筹,省级统收统支,特殊群体参加工伤保险需省级层面制定相关特殊政策,因此村小组长、保洁员暂不具备购买工伤保险的条件。

非常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在今后工作中能继续得到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承办人及电话:刁文早0874—4611256

督办人及电话夏显昆0874—4619597

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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