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不得公开信息 事项类别 | 不得公开信息事项内容 |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
1 |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 财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财务中的各类涉密文件,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他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涉密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三十一条 | ||
其他被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
2 |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 “三安全一稳定”类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3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 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他监管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
婚姻登记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
未成年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通讯方式、金融账户、宗教信仰、具体住址、医疗、教育等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
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供养人员、入住人员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寻亲需要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
死亡人口信息、火化人员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
其他民政服务对象个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 ||
4 | 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 、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 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干部任免考察材料;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人事处分决定;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二条 |
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 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内部统计数据、方案、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等;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
正在决策、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公共服务过程中的非结果性办理材料、文书、证据等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
各类保障、供养、补贴政策享受人员退出信息;新增、调增、调减信息(不单独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
5 | 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 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 |
6 | 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 | 行政处罚案卷: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处罚文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核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行政强制案卷:封存、收缴社会组织印章、文书、证据等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
7 | 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 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 |
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 | ||
8 | 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 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 |
9 | 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客观上无法公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
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