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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公安局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清单

  • 富源县公安局
  • 015158708/2023-08638
  • 2023-11-28 19:51

序号

不予公开事项类别

不予公开内容

不予公开依据

1

国家秘密类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范围30项规定内容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

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3

“三安全一稳定”类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但没有定密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后会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4

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开。

5

内部事务信息

1.人事管理信息;

2.警务保障、财务管理、装备被装管理信息;

3.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等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开。

6

过程性信息

1.讨论记录信息;

2.过程稿信息;

3.磋商信函信息;

4.请示报告信息等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开;或者直接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公开。

7

执法案卷信息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产生的执法案卷等政府信息。如询问笔录、证据资料、法律文书、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公开。

8

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类

1.属于行政查询事项的信息;

2.本机关保存期限届满且已经依法移交档案部门管理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