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行政复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
办理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按统一格式填写,一式6份。申请书请用A4纸打印后签字,也可以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书写,所有材料请统一用A4纸复印,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一)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为房屋拆迁裁决案,申请人还需提供户口本、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
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的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办理地点:富源县司法局(金城北路461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874-4619006邮编:655500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
申请:一般需要提供书面申请。
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受理:
1.符合法律规定的,5日内立案受理。
2.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提出答复通知书,向第三人发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3.10日内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审理: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申请查阅相关材料。
2.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适当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调查或者听证。
3.行政复议一并提出审查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上。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案件审理。
结案: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最多可以延期30日。
救济途径: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