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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富政复决字〔2022〕2号)

  • 富源县司法局
  • 富政复决字〔2022〕2号
  • 015158708/2022-07975
  • 2022-04-18 09:04

申请人:刘鸿云,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2225********1711,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十八连山镇天宝村委会

被申请人:富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建吉富,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218日作出的强制戒毒决定(富公()强戒决字〔20223号)不服,于20223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 3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富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富公()强戒决字〔20223号)。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不符合吸毒成瘾条件;

二、申请人在外务工期间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属于不可抗力,对申请人不应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规定;

三、社区工作人员存在重大失误,未按时上传申请人尿检报告,才导致申请人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三次。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刘鸿云于2019611日因吸毒被富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刘鸿云于2019627日与富源县十八连山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戒毒办)签署了社区戒毒协议。刘鸿云在接受社区戒毒期间,多次未按照社区戒毒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尿检,且不假外出长期不归,经社区戒毒办工作人员多次通知刘鸿云做尿检时,刘鸿云多次推诿,在社区戒毒期间刘鸿云总共只做了六次尿检,后社区戒毒办于2020630日出具了社区戒毒人员违规行为告诫书一次,20201031日出具了社区戒毒人员违规行为告诫书一次,2022217日出具了社区戒毒人员违法行为报告书一次。刘鸿云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鸿云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强制措施。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富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家属通知书(富公()强戒通字〔20223号)复印件一式三份;《富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富公()强戒决字〔20223号)复印件一式三份。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共2159页,均为复印件,其中第二份为《富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富公()强戒决字〔20223号),用以证明对刘鸿云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二份为李庆海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刘鸿云违法事实;第十三份为违规行为告诫书、违法行为报告书,用以证明刘鸿云违法事实;第十四份为社区戒毒协议,用以证明刘鸿云与社区戒毒办签署了社区戒毒协议;第十五份为社区戒毒人员尿检登记表(刘鸿云),用以证明刘鸿云在社区戒毒期间仅尿检6次;第十七份为刘鸿云与李庆海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社区戒毒办工作人员督促刘鸿云做尿检的事实;第十八份为现场检测报告,用以证明2022217日对刘鸿云的尿检情况;第二十份为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用以证明刘鸿云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第二十一份为认定意见告知笔录,用以证明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对刘鸿云告知后,刘鸿云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611日,申请人刘鸿云因吸毒被富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被申请人于当日对刘鸿云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富公()瘾认字〔201915号)认定刘鸿云吸毒成瘾。刘鸿云于2019627日与社区戒毒办签署了社区戒毒协议,后该办公室于2020630日和1031日分别出具了社区戒毒人员违规行为告诫书一次,2022217日出具了社区戒毒人员违法行为报告书一次。2022217日,经富源县公安局十八连山派出所提取刘鸿云尿液样本进行现场检测,结果成吗啡阴性、冰毒阴性。富源县公安局十八连山派出所于2022218日作出《富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富公()强戒决字〔20223号),对刘鸿云采取强制戒毒二年的行政强制措施。

本机关认为:第一、被申请人于2019611日对申请人刘鸿云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富公()瘾认字〔201915号)认定吸毒人员刘鸿云吸毒成瘾,该报告系有资质的人员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并按规定对刘鸿云进行了告知,刘鸿云对该报告并无异议。因此申请人刘鸿云在申请书中陈述的理由“申请人不符合吸毒成瘾条件”不能成立。第二、申请人陈述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申请人所在务工工厂全面封闭,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定期的尿检。但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在的工厂全面封闭的事实及封闭的起止时间是否完全覆盖该次做尿检的时间,因此无法支撑其因客观原因不能尿检的事实,故其提出的“申请人在外务工期间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属于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第三、经本机关工作人员向社区戒毒办工作人员李庆海了解,刘鸿云所称的因社区工作人员存在重大失误未按时上传申请人尿检报告导致申请人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一次,事实是当时李庆海要求刘鸿云传送尿检报告给李庆海,刘鸿云却只传送了他在当地派出所门口的照片,没有传送尿检报告。从公安机关调取的李庆海与刘鸿云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看出李庆海提醒刘鸿云要及时传送尿检报告。因此申请人提出的“社区工作人员存在重大失误,未按时上传申请人尿检报告,才导致申请人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三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富源县公安局作出的《富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富公()强戒决字〔20223号)认定事实正确,处罚幅度适当,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富源县公安局于2022218日作出的《富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富公()强戒决字〔20223号)。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富源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