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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和《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云自然资修复〔2021〕645号)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以下矿山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富源县人民政府,现予以公告(具体图斑信息见附件)。公告期30天,如有异议,请到富源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特此公告
附件:富源县第一批历史遗留矿山一览表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