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16 16:43 来源:富源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富源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次数:12811
按照《富源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富办发〔2019〕10 号)要求,现对“曲靖市党委、政府没有很好地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馈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反馈问题
整改任务较重的曲靖市党委、政府没有很好地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均未研究部署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而是简单将整改任务转交区县,“层层落实责任”变成“层层推卸责任”。
(二)整改措施
一是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在生态环境领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干部严肃问责,进一步强化生态保护领域的监督执纪问责。
二是县委组织部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对各乡镇(街道)及县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
三是自 2019 年起,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 4 次。
二、整改情况
按照《富源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富办发〔2019〕10 号)要求,一一对应整改,现已完成整改。
截至目前,我县制定了《富源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富办发〔2017〕10号)和《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办与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富办发〔2017〕12号),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压实了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2019年以来,我县先后召开21次相关会议研究部署督察整改工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先后作出87次批示,调度推进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要求持续强力推进整改工作,确保总体进度到位、整改措施到位、督察自查到位、长效机制到位,力求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县级领导先后33次深入现场检查调研,协调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两污”治理、工业污染源治理、水源地环境保护等工作;出台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相关政策规章、制度方案等重要文件14份。县委常委会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 次;县、乡两级党委政府每月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 次。
县委组织部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发(试行)》及有关规定,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2019年4月以来,向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征求拟调整使用领导干部意见7批次共380人,经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核查,均未发现征求意见领导干部存在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情形。
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以来,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问题整改不力,甚至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部门或个人,严肃追究其责任,倒逼整改到位,富源县共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责任追究问题线索13件,均已办结。共对5人进行提醒谈话,1人进行谈话提醒,2人进行通报问责,7人进行诫勉问责,给予2人党内警告处分,1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政务记大过处分,1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富源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