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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行政检察听证进农家 民生执法监督显温情

发布时间:2022-04-25 16:05  来源:富源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肖美琼  浏览次数:14560

近日,富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员深入现场,对富源县自然资源局与富源县某镇某木材加工厂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一案,首次在农家门口田坝上举行了别开生面的公开听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木材加工厂经营者熊某某建盖在农田之上的唯一的居住房是拆还是不拆?检察院如何监督?在召开听证会之前,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深刻融入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走进村庄调查核实,倾听村民心声,了解群众疾苦,确保案件监督更“接地气”。在做了大量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富源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创新监督方式,近日,在村民熊某某家门口田坝上组织召开了现场听证会,这是富源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在农家门口召开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现场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小组长担任听证员,同时邀请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镇政府镇分管领导、村民代表参加会议。

听证会上,检察官全面介绍了案件情况,解读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熊某某把木材加工厂建盖在基本农田上,触碰了国家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红线,是明显的违法行为。现在熊某某已自行拆除了钢架结构大棚恢复耕种植条件,但58.05㎡砖结构简易房尚未拆除,如果立即拆除,熊某某将无房居住,最低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熊某某58.05㎡的居住房也没有超过该面积规定。对未经批准已擅自建设的违法住宅进行拆除时,可以考虑当事人的居住权益,对其违法建设住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未解决其正常生产生活居住条件时,对其建盖在基本农田之上的居住房可以暂缓拆除,等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启动后,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再依法完善用地审批手续,或待其有新的居住房屋时再予以拆除。县人民检察院拟建议县人民法院暂缓执行拆除熊某某58.05㎡的砖结构简易房。

参加听证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就听证的议题展开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听证员闭门评议讨论后一致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拟建议县人民法院暂缓执行拆除的处理意见充分体现了法理、情理的有机统一,真正体现了检察机关心系百姓、执法为民的情怀,让老百姓充分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司法的温度就在身边。

听证员们纷纷表示,这是他们第一次参加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的公开听证,对检察机关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和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希望检察机关以此案为起点,以后多开展类似的公开听证工作,让司法为民践行在农家门口、让公平正义植根于百姓心间。

此次现场听证会是富源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既搭建了老百姓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沟通的平台,化解了争议问题,维护了老百姓的生存利益,又增强了行政检察监督的透明度,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的法治思想。(肖美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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