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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富政办发〔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17〕60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16〕9号)等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富源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进一步做好全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工作总体要求

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的辛苦钱、血汗钱、保命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党委政府形象,不仅是经济问题、民生问题,更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近年来,全县上下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治欠保支措施,狠抓工作责任落实,全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全县煤矿领域、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屡禁不止,个体企业、新就业群体欠薪问题易发多发,信访讨薪、网媒讨薪持续增长,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市场主体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强化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努力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明确各方责任,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到实处。

(一)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云南富源产业园区管委会对实际入园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

(二)明确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根治欠薪办):负责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宣传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宣传、负面舆情处置等工作,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3.政法部门:负责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社会稳定隐患进行预警提示,参与排查化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参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4.信访部门:负责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信访问题的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等工作。

5.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6.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7.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8.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铁路、电力、通信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工资拖欠问题核实处置工作;负责督办本行业领域内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9.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能源、国有资产监管、应急管理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监管,对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的欠薪问题进行处理。

10.自然资源、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搬迁安置、烟草等部门:负责处理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11.司法、人民银行、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的工作。

12.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组织:负责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三)明确工程建设领域有关单位责任。

1.建设单位:坚持“谁建设、谁监管”原则,负责建设资金筹措,资金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依法委托监理单位开展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负责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工作责任进行监管。发生农民工讨薪的,及时参与处理,依法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2.施工总承包单位:坚持“谁施工、谁清偿”原则,严格执行“六制一金一表”等制度,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配备劳资专管员,做好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台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资金使用、工资支付等进行监管,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3.分包单位: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原则,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所招用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承担直接责任。

4.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等有关制度;对存在农民工工作拖欠隐患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四)明确其他用工企业(单位)责任。县内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园区企业、民营医院、个体工商户等,要按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研究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云南富源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前,通过转办案件线索、检查、约谈、通报、督办、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乡(镇)、街道或部门进行重点督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工程建设项目或企业,由监管部门和县根治欠薪办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有关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源头治理,着力夯实支付工作基础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和施工许可管理。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资支付信用审查制度,对近3年发生拖欠工资或者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时予以扣分;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强化施工许可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二)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单位,不得审批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写入招标文件,列为评标标准或作为中标承诺。

(三)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建设项目各类款项时,应将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的人工费用拨付至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未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县能源局要牵头在全县煤矿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专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对新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为工程施工合同额的3%;建设工程超1年的,交存标准可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计算。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较高的,工资保证金存储上限为:公路、铁路项目不超过1500万元,水利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煤矿领域按照每个矿井200万元的标准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县内金融机构采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形式,替代保证金现金缴存。县根治欠薪办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督促工程建设项目、煤矿企业等按时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并进行用工管理信息公示。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项目部、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联系电话、工会组织等信息。用工管理信息公示的内容为农民工进退场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表等经农民工签字核对的用工信息。

(六)严格实行煤矿企业无欠薪管理制度。全县地方煤矿要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在复产复建验收前,按照“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要求,须取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能源局、县根治欠薪办三方出具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后,方可准许复产复建,否则不予复产复建。对短时间内难以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煤矿企业,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方案,并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能源局和县根治欠薪办三方研究同意后,方可准许复产复建。

四、注重日常监管,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一)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组织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进行实名制登记,如实编制用工花名册,建立农民工进出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管理台账,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后保存3年备查。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管理部门等,具体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所监管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对拒不纳入有关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精准掌握农民工用工情况。各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遵循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合理使用员工,并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根治欠薪办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其中,混合所有制企业要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高度出发,审慎吸纳原国有企业人员,避免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鼓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煤矿、非煤矿山等企业也要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者临时性用工,施工单位应在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或者按日支付工资。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的用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根治欠薪办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检查对象,依法处理,督促落实。

(三)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动态监管。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对本辖区本监管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清单管理”,每季度末报县根治欠薪办备案,逐步实现多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信息化动态监管。县根治欠薪办要结合实际,对发生过欠薪和存在欠薪隐患的工程建设项目、企业进行重点监控,每月至少联合巡查1次,并对存在欠薪隐患的进行预警通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切实把欠薪问题解决在平时、解决在萌芽阶段。

五、激励惩戒并举,营造防欠治欠良好氛围

(一)联合激励守信企业。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企业”活动,推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有关规定落实,促进用人单位自律,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对“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条件的,依法依规减免,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二)联合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对欠薪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企业采取通报批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投标和政府采购、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降低资质、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予以惩戒;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采取限制出境和限制乘坐飞机头等舱、乘坐列车高级席次、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的措施;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着力营造“不敢欠、不想欠、不能欠”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部门联动,凝聚根治欠薪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云南富源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要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为重要议事事项,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推动,每季度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带头研究解决欠薪事项,参加根治欠薪联合大接访,包案解决重大欠薪案件,深入项目一线调研推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按期清零欠薪隐患。县根治欠薪办要按月通报县域辖区内欠薪线索发生数量、存量案件等情况,积极推送先进典型事迹,共同营造尊重劳动、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开展协作执法维权。县根治欠薪办、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处置、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和欠薪问题的处置。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加强与对口部门的沟通协作,为外出务工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

(三)注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对因欠薪引发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由欠薪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牵头,宣传、信访、维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参与处置,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采取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或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或办公场所等方式非法讨薪,或者虚报冒领工资、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等扰乱正常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文字解读】《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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