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富源县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安排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源县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安排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富源县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安排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建〔2014〕193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曲政发〔2016〕54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19〕14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富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审批、核准等至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等有关工作,涉及全县经济社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等规划编制和重大课题研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由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和争取上级补助等。县级统筹用于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用途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费,环保、用地、用林、规划等专题编制费,前期工作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规划编制费,课题研究费等。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咨询和评估审查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管理费用,以及与前期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间接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单个项目县级前期费的30%,超过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章 前期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前期费资金来源:县财政预算及争取上级补助等。
第五条 前期费安排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坚持“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的原则,依据“激励奖补,撬动使用”的要求安排前期费,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安排。
(一)对年度重点专项工作,根据完成情况给予安排前期费。对争取超长期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内资金争取、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安排;
(二)对综合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等县级重点项目给予安排前期费;
(三)前期费支持重点,首先支持争取到资金补助的项目、纳入上级支持或评审通过的规划、方案和课题研究等;其次是完成年初县下达的目标任务并完成县委、县政府根据上级支持方向和全县发展需要适时安排工作任务的项目优先支持,其他没有获得支持的项目可结转到下一年度按照以上要求予以支持。
第三章 前期费申报及安排
第六条 县级直接安排前期费到具体项目的,由各县直有关单位组织申报,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争取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大中型项目或省、市、县重点项目或争取到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对单个建设项目安排的前期费,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10%以内。
第七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安排。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的通知要求,由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组织收集、梳理、上报县级前期费项目计划;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中央、省投资政策导向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结合项目建设规划,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审核、遴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计划,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纳入项目前期费计划方案;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一并提出具体项目前期费资金安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三)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达预算资金。
第八条 前期费下达后,前期费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项目和项目建设单位,对确因主要内容和目标调整、变更或者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做出调整、变更的,须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重新审批。
第四章 滚动回收和核销
第九条 前期费按照“谁分配、谁负责,谁安排、谁回收,滚动投入、滚动回收、滚动使用”的原则,实行滚动使用。
第十条 由县级按“激励奖补”安排的前期费,由县直有关部门组织收回,回收比例不低于“激励奖补”总额的70%。
第十一条 由县级安排到具体项目的前期费,在项目开工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统一收回并及时缴入国库,回收比例不低于县级安排前期费总额的70%。
第十二条 由县级安排到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要规划编制和中期评估、重大课题研究,以及项目谋划包装、储备入库、协调衔接等县级前期费,不再收回。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统筹落实好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按时按量归还县级财政安排的前期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前期费的回收。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执行还款计划的,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还款。
第十四条 有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如有以下情形,可以申请核销前期费:
(一)项目建设所在主管部门明确提出无法实施项目建设的原因以及证明材料;
(二)从安排前期费起,五年内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三)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三年内暂不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十五条 县级安排的前期费核销坚持先审批后核销的原则,对符合核销规定的前期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明确提出有关材料,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核实并提出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核销。对不符合核销规定的前期费,由县财政局负责全额收回并缴入县级国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前期费的资金拨付、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按照政府财政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前期费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规定,切实加强前期费使用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第十七条 凡安排过前期费支持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前期工作推进台账,明确前期工作完成的时间节点,按时形成前期成果资料。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部门均要建立前期费回收及滚动使用台账,进行绩效评价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前期费的使用及其工作进展情况,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财政政策、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前期费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及资料获取前期费的;
(三)前期费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没有按年度计划完成前期工作任务的;
(五)项目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项目前期费回收还款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省、市制定有关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30日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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