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经起草或实施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涉及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予以废止的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1.《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富政办发〔2003〕115号)
2.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富源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富政办发〔2003〕167号)
3.《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富源县城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富政办发〔2003〕170号)
4.关于县城市容市貌整治的通告(富政告字〔2003〕6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建筑材料交易市场的通告(富政告字〔2005〕1号)
6.富源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富源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
7.《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富政办发〔2007〕112号)
8.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市场管理的通告(富政告〔2010〕3号)
9.富源县城市管理办法(富源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
10.富源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富源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
11.富源县煤炭调运管理办法(富源县人民政府公告第32号)
12.富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富源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2号)
13.《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县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富政发〔2017〕61号)
14.《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富政办发〔2020〕3号)
15.《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富政办发〔2008〕218号)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材料:【文字解读】《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