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局、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富源县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实施意见》和《富源县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源县设立人民法院涉诉
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关注民生、贴近民众、关爱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人民法院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把解决“执行难”与解决因“执行难”而形成的弱势群体的困难有机结合,建立政府主导、法院推动,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衔接,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的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制度,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法院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二)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构建稳定、长效机制;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救助对象特定;
(五)资金构成由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
(六)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专款专用,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法院参与。
三、组织领导
成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对救助金的募集、管理、发放及救助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组 长:顾 琨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党先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
王 斌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郭树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赵中祥 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
李强明 县人民法院院长
成 员:李天忠 县人大法工委主任
肖植舒 县民政局局长
卢桂琼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赵成生 县卫生局局长
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向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主 任:郭树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王绍江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高朴稳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淑仙 县民政局副局长
委 员:马本佳 县信访局局长
周玉林 县财政局党总支副书记
肖乔富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金娥 县卫生局副局长
张 翔 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人民法院,张翔兼任办公室主任,李云峰任副主任,陈琼粉、张勇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具体处理救助受理、审核、上报等具体工作(今后若因人事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接替)。
四、救助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而终结的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三养”案件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救助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2.年老、年幼且无生活来源;
3.伤残、患严重疾病且无生活来源;
4.大病、大灾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救济后,仍有特殊困难;
5.零就业家庭、孤儿、五保户等特殊群体;
6.具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救助的。
(二)救助条件
1.对已经享受低保、医保和其他社会保险,或者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渠道得到救助,生活仍然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因伤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无来源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救助金。
2.因患疾病在享受相关医疗保险政策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金。
3.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并在享受自然灾害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救助金。
4.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
(三)救助程序
1.案件因执行不能,依法裁定终结的特殊困难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生活困难的书面证明,提交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2.经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出意见,上报救助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批后,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通知,救助金财务专管人员接通知书后核付。
(四)救助标准
救助金实行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人民币。特殊情况需要超过最高限额的,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救助金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五)救助资金筹集
1.县人民政府拨付的启动资金50万元;
2.自2009年起,救助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视年度救助情况予以追加;
3.社会捐助;
4.救助金孳息及孳息物。
五、救助金管理
(一)按相关程序在县民政局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专户,由县财政局负责监管;救助金日常管理由民政局低保科负责,并安排专人兼职或专职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二)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县民政局建立救助金档案管理制度。
(三)救助前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并定期公布救助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规范资金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对冒领、骗领及贪污、挪用救助资金的,限期追缴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救助金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富源县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
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富源县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实施意见》规定要求,为加强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因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仍确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导致案件依法终结,但申请执行的自然人生活极度困难需进行必要救助以及刑事被害人特殊困难需进行必要救助而设立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救助金的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建立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稳定、长效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特定的救助对象进行救助,资金构成由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对于救助金要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专款专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管理,法院参与。
第二章 救助金的设立、来源及救助对象
第四条 “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按照程序在县民政局设立。
第五条 救助金的来源构成如下:
(一)政府拨付的启动资金;
(二)每年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助资金;
(四)救助金孳息及孳息物。
第六条 救助对象为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而依法终结的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三养”案件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救助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二)年老、年幼且无生活来源;
(三)伤残、患严重疾病且无生活来源;
(四)大病、大灾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救济后,仍有特殊困难;
(五)零就业家庭、孤儿、五保户等特殊群体;
(六)具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救助的。
第三章 救助的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救助金实行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以及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机制,属于对特殊情况的特殊救助。
第八条 对已经享受低保、医保和其他社会保险,或者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渠道得到救助,生活仍然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因伤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无来源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救助金。
第九条 因患疾病,在享受相关医疗保险政策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金。
第十条 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享受自然灾害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救助金。
第十一条 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
第十二条 案件因执行不能,依法裁定终结的特殊困难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生活困难的书面证明,提交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第十三条 经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出意见,上报救助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批后,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通知,救助金财务专管人员接通知书后核付。
第十四条 救助金实行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人民币。特殊情况需要超过最高限额的,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救助金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救助金,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办理;申请人亲自办理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成年家属办理,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申请书、申请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特殊困难证明、申请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案件承办人向申请人告知救助金申请渠道、申请程序并制作谈话笔录,装入案件卷宗。
第十七条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救助金的材料和事实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发放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救助金审批表》),拟定《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发放建议书》(以下简称《发放建议书》),提出发放救助金的理由和具体金额的建议,报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收到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放建议书》后,组织讨论审查,同意实施救助的,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批,然后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作《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发放通知书》),与相关材料一并送交县民政局。
第十九条 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发放通知书》到县民政局领取救助金。县民政局对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移送的资料和申请人的身份情况核对无误后,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发放。申请人领取时应在《发放审批表》上“申请人领款签名”栏内签字。该表一式三份,随案件卷宗归档一份,县民政局、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存档一份。
第四章 救助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在县民政局设立“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专户,由县财政局负责监管;救助金日常管理由民政局低保科负责,并安排专人兼职或专职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救助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及个人自愿捐款、捐赠实物的,除直接用于救助外,剩余实物可通过中介机构变现,存入救助金专户。接受社会捐助由县人民政府接收捐赠办公室统一接收后存入救助金账户,并严格执行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制度的有效落实,设立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救助工作,适时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组织发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实体及公民个人募捐;
(三)协调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
(四)研究解决救助金在募集、管理、发放及救助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重大事项;
(五)负责对救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建立救助金收支核算管理台账;
(三)领导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领导开展救助工作;
(四)向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汇报救助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人民法院,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拟定救助方案、工作程序;
(二)调查合适救助对象情况,提出救助金救助建议;
(三)建立救助工作各类台账、记录、档案,救助实施前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救助情况;
(四)向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救助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局建立救助金档案管理。
第五章 救助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救助实施前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并定期公布救助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对救助金的使用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向县政府专项报告该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严格规范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对冒领、骗领及贪污、挪用救助资金的,限期追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救助金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富源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