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办、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3〕14号)、《曲靖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县人民政府对1989年1月1日—2023年7月1日以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7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委”“办”“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二、对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或者制定时间较长,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予以修改。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6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废止。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材料:《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