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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8-08-24 15:28  来源:富源县司法局  作者:zfb  浏览次数:8509

富源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 基本情况
二、当年取得的主要成就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结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单位情况
(一)基本情况
1、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措施;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3)领导劳动教养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管理(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工作。
(4)拟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与普及法律知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依法治县规划,指导各乡镇、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5)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6)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的律师、法律顾问、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7)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公证工作。
(8)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9)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10)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11)组织、指导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148”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2)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后勤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
(13)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人员情况
富源县司法局是富源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局机关内设办公室(加挂法制科、政策研究室牌子)、政治部(加挂监察室牌子)、计划财务装备科、法制宣传科(加挂富源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教养及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科、富源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基层工作管理科、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加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牌子)、公证律师管理科(加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科、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科牌子)、富源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加挂富源县法律援助中心牌子)等7个科室,富源县司法局在十二个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司法所,另外,富源县司法局下设富源县公证处,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我局现有核定编制人数37人。其中:行政编34人、事业编3人。实有在职职工47人。(其中:行政43人、事业4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6人、遗属人员补助人员1人。实有人数超出编制数10人,一是由于2011年机构改革,被收回6个参工编制,而并未相应的增加公务员编制;二是2016年调入4名实职副科领导。
2017年富源县司法局共调出1人,从县政协调入1人,正常退休1人。
核定编制车辆数8辆,实有车辆数8辆。
(三)当年取得的主要成就
1、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普法教育,切实推进“法治富源”建设。一是完成了“七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和实施工作。二是建立“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工作目标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三是开展“美丽富源”、“法治富源”、“法律六进”等活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效果明显。四是认真组织2017年度学法用法及考试工作。五是认真做好市人大对全县贯彻实施《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情况的迎检工作;六是认真研究,并做好县人大、县政协建议(议案)的答复工作。
2、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截至目前,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矛盾纠纷3249件,调解3249件,调解率为100%,调解成功3200件,成功率为98%,履行协议3200件,协议履行率为100%,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8件,防止群体性上访27件471人,防止群体性械斗4件44人。
3、强化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抓好特殊人群管理。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截至目前,我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439人,累计解除矫正1702人。现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750人,其中:缓刑719人,假释22人,暂予监外执行9人。2017年,共建议撤销缓刑5人,累计给予警告处分48人次,接受委托调查52份,接受外县区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3人,变更至外地接受矫正2人,累计组织6513人次开展了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个别谈话教育达751人次,个别心理辅导810人次,帮助解决低保16人,落实承包田地270人,技能培训421人次,指导就业716人。
二是安置帮教工作。2017年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224人,其中,重点帮教9人,一般帮教215人。要求组织人员接送的44人,接回44人,监狱送达6人,接送率100%,安置并帮教224人,安置帮教率达98%以上,全年共核实服刑人员信息1726人次,核实率在100%,核实成功率在98%。全年接收刑释人员家属申请远程探视11批次33人次,为刑释人员家属节省经济开支达4万余元。
4、以服务中心工作、改善民生为重点,全力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一是法律援助工作。截至目前,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10件,其中民事399件(非诉讼249件、诉讼150件);刑事111件(侦查49件、审查起诉53件、审判9件)。解答法律咨询500余人次。三是抓实法律援助精准扶贫工作,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劈“绿色通道”,截至目前,全县共制作法律援助的便民联系卡20000张,《法律援助条例》读本100000册,实行一户一卡及时发放到贫困户手中,咨询脱贫攻坚中的法律问题70余个,咨询人数1300余人,口头调解各类纠纷300余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100余份,办理扶贫中的诉讼案件3件、非诉讼案件40件。
二是公证工作。2017年,共受理各类公证733件,办结出证723件,有10件正在办理中。
三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群众提供高效便利服务。一是法律服务工作。为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在全县范围内普遍推行基层法律服务“一乡一所、一村一法律顾问、一村一公示牌”工程。全县已实现“三个一”工程全覆盖。截至目前,富源县司法局在县政务服务大厅建成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中安、营上、富村、墨红四个司法所建成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在全县十二个(街道)建成十二个村级公共法律服务站并投入使用,充分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全县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四是强化司法所标准化建设,推动司法所建设再上新台阶。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最基层的组织机构,目前已建成2个省级标准化司法所、2个市级标准化司法所。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按照重心下移,保障下倾,坚持建设与管理,工作与服务并重,抓基层、提基础,大力加强基层司法所的队伍、制度、业务、所务管理和保障能力建设,努力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 1069.5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033.14万元,上年结转36.44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部门决算总支出 812.40万元(基本支出787.40万元,项目支出2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31.8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00.4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0.07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631.8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9%,主要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2.9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1%。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工资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9.7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主要用于医疗保障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49.6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我局“三公”经费支出为11.0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出境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为2.88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为8.21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0.4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70%,主要原因是县财力紧张。
    (二)国有资产情况
    2016年末固定资产数为695.81万元,2017年度末固定资产数为639.59万元,较之2016年度减少56.22万元,差异原因公务用车改革后,减少公务用车。 
    (三)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
 

附件:富源县司法局
2017年部门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