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29 17:06 来源: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237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第1、2款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第1、2款规定,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为有效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属我县辖区内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公示。请矿业权人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