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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

  • 富源县民政局
  • 015158708/2021-00207
  • 2021-01-22 16:37

业务名称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富源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我县常住农村居民

2.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

3.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应符合有关低保政策规定(人均拥有建筑面积不超过住房标准的3倍,银行存款不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无车,无商业门面、店铺,未注册企业、公司)。

申报材料

申请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富源县居民家庭经济收入表、富源县居民家庭财产申报表、富源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云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授权书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需提供病情证明、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村(居)委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办理时限

每季度审批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办结。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承办业务

科(室)

富源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联系电话

08744616453

投诉电话

08744612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