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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富源县境内25条河流、90座水库及3座水文测站管理与保护范围成果的公告

  • 富源县水务局
  • 015158708/2024-08618
  • 2020-12-07 14:5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要求》《云南省水文条例》等有关规定,已完成25条河流、90座水库、3座水文测站等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界内容

流域面积50-1000平方公里和重要河流25条:嘉河、后所小河、舍打河、羊肠小河、清溪河(西门河)、中安河(东门河)、东堡河、白马河、半坡小河、补木河、洞上河、恩乐小河、格浪河、鸡上河、磨盘干河、木浪河、丕德河、迤佐河、补龙河、补掌河、岔河(古木河)、岔河南支、马草塘河、红岩脚河、扎外河。

中型水库4座:石坝水库、响水河水库、洞上水库、岔河水库。

小(一)型水库17座:牛耳箐水库、二道沟水库、后河水库、铁厂水库、栗树坪水库、白马水库、红石岩水库、迤黑水库、田边水库、迤启水库、吉克水库、社安河水库、迤佐河水库、茂兰水库、大跌水水库、大格水库、小老厂水库。

小(二)型水库69座:沙坡水库、发古千子水库、起脑坪水库、小马冲水库、支锅石水库、卫东水库、回隆水库、茶花水库、三道箐水库、下豹子箐水库、李吉冲水库、洗洋塘水库、煤炭冲水库、牛皮洞水库、响水沟水库、大熟地水库、光梁子水库、何基田水库、老虎冲水库、铁翅水库、竹箐水库、阿木箐水库、范家坝水库、岩窝子水库、上吉克水库、下社安水库、小红山水库、朝阳箐水库、海安水库、清水水库、西流水水库、小石桥水库、海扎水库、灰岩洞水库、绿阴塘水库、青松水库、蒲草箐水库、借红水库、小打箐水库、打厂沟水库、李子树水库、柳树水库、立新水库、雅宗水库、马祥水库、小尖山水库、亦佐水库、大竹林水库、戈多水库、户居里水库、黄李子沟水库、箐口水库、伙头地水库、红岩脚水库、补宗水库、湾河水库、丕德水库、发乃水库、吴村水库、小寨水库、松毛林水库、箐门前水库、鸡窝田水库、堵得水库、树林头水库、洒黑水库、老厂水库、阿白口子水库、上寨水库。

水文测站3座:河边水文站、邓家湾水文站、丕德水位站。

二、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及禁止事项

(一)河道管理范围

1.对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堤防背水侧堤脚外延5米。

2.对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二)河道保护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外延50米。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事项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弃置废渣、垃圾等;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游泳、电鱼、炸鱼、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畜禽等行为;

2.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以及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告牌、防汛与水文设施;

3.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行为;

4.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四)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事项

1.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3.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4.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行为。

三、水库管理范围及禁止事项

(一)水库管理范围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含岛屿)。枢纽区管理范围划定为中型水库大坝(含副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小型水库大坝(含副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两侧各20米。已征地范围同属管理范围。

(二)水库保护范围

库区保护范围由库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中型水库大坝(含副坝)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小型水库大坝(含副坝)管理范围外延100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50米。

(三)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事项

1.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开沟、建窑;

4.倾倒垃圾、秸秆、废渣、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5.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6.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

7.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8.炸鱼、电鱼、开垦、非法砍伐林木;

9.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10.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四、水文测站管理范围及禁止事项

(一)水文测站管理范围

1.河边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100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1米为边界。

2.邓家湾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左右岸以河堤为边界。

3.丕德水位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

(二)水文测站保护范围

1.河边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5米、以水文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2.邓家湾水文站:以水文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3.丕德水位站:以水文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三)水文测站管理与保护范围禁止事项

1.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2.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 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4.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

5.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6.以及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五、其他

(一)河流两侧管理范围与道路或已完成合法征地批准手续的其他用地范围交叉的,以道路红线或批准征地界址确定管理范围。

(二)为与后期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生态红线划定、国有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及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划界方案可依据有关工作成果适当调整。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