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88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曲政发〔2020〕46号)精神,结合富源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258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45项,合并实施153项,承接和属地化管理58项,审批改为备案2项。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承接和属地化管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交接指导和业务培训,承接涉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后再按程序划转到行政审批部门,确保接得住、管得好,防止脱节;对合并实施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衔接,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不得再以行政许可方式实施。
附件:
1.富源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45项行政权力事项
2.富源县人民政府决定合并实施的153项行政权力事项
3.富源县人民政府决定承接和属地化管理的58项行政权力事项
4.富源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的2项行政权力事项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
富源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45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及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
1 | 政府扶持的电子政务项目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 (省、市、县) |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 行政许可 | 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
2 | 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3 |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4 | 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认定 | 科技部门 (省、市、县) |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决定》(云发〔2013〕9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 |
5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民族宗教部门 (省、市、县) |
《宗教事务条例》 | 行政许可 | 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民政部门向民族宗教部门征求意见) |
6 | 民族成份变更 |
民族宗教部门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令第2号) | 行政确认 | 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公安机关向民族宗教部门征求意见) |
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行政确认 | 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文化和旅游部门向公安机关征求意见) |
8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行政确认 | 取消 |
9 |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 公安机关 (市、县) | 《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行政确认 | 取消 |
10 |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 公安机关 (县)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 |
11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备案 | 公安机关 (县)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 |
12 |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 民政部门 (省、市、县)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 | 行政确认 | 取消 |
13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司法行政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行政给付 | 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医保、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司法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
14 | 推荐选拔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15 | 推荐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16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医保部门 (县、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行政确认 | 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17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自然资源部门 (省、市、县)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
18 |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行政许可 | 取消 |
19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县) | 《城市绿化条例》 | 行政确认 | 取消,转为日常管理 |
21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人防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行政许可 | 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发展改革部门向人防部门征求意见) |
22 | 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确认 | 取消 |
23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行政确认 | 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水利部门向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
24 | 从事交通建设的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次修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 |
25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核准 |
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正) | 行政确认 | 取消,调整为中介服务事项 |
26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正) | 行政确认 | 取消,调整为中介服务事项 |
27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认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 | 行政确认 | 取消,调整为中介服务事项 |
28 |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 | 行政裁决 | 取消 |
29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交通运输部门 |
30 |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 农业农村部门 (省、市、县)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 | 行政确认 | 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31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农业农村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行政许可 | 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
32 |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许可 | 取消 |
33 | 养蜂证发放与登记备案 |
农业农村部门 |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34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分支机构)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农业农村部门 |
35 | 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 水利部门 (省、市、县) | 《云南省防洪条例》 | 行政许可 | 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
36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文化和旅游部门 (省、市、县)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文化和旅游部门 |
37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文化和旅游部门 (县)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文化和旅游部门 |
38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省、市、县)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取消 |
39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
卫生健康部门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取消 |
40 | 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等纠纷的调解 | 市场监管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41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广电部门 (省、市、县)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
42 | 对国有林木采伐作业出具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 | 林草部门 (省、市、县)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 行政确认 | 取消 |
43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林草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行政许可 | 取消 |
44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体育部门 (市、县)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
45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体育部门 (省、市、县)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民政部门向体育部门征求意见) |
附件2
富源县人民政府决定合并实施的153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及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
1 |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
发展改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并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不再单列 |
2 | 汽车投资项目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合并实施,合并为“企业投资项目(含外资)备案” |
3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41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
4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41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
5 |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县)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合并实施,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并入发展改革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资)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再实施 |
6 | 学校合并、撤销、搬迁审核(义务教育阶段) | 教育部门 (县)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并入“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不再单列 |
7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教育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其他行政权力 | 合并实施,合并为“对教师、学生申诉的处理” |
8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教育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其他行政权力 | |
9 | 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体育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行政确认 | 合并实施,合并为“裁判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 |
10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体育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行政确认 | |
11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体育部门 (省、市、县) |
《全民健身条例》 | 行政确认 | |
12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13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 行政许可 | |
14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合并为“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
15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合并实施,合并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教职人员备案” |
16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
17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 |
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
18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签发及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19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行政许可 | |
20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行政许可 | |
21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市级负责实施的“民用枪支持枪许可”合并为“民用枪支(弹药)配置许可” |
22 | 对举报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的奖励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行政奖励 | 合并实施,合并为“对举报或者协助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 |
23 | 交通事故侦破协助奖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行政奖励 | |
24 |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奖励 | |
25 | 对废旧金属收购者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的奖励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 行政奖励 | |
26 |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的奖励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行政奖励 | |
27 | 对举报毒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行政奖励 | |
28 |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行政奖励 | |
29 |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 公安机关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并入“机动车登记”,不再单列 |
30 | 机动车打刻原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登记 | 公安机关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行政许可 | |
31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备案登记 | 公安机关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行政许可 | |
32 |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登记 | 公安机关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行政许可 | |
33 |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化的变更备案登记 | 公安机关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行政许可 | |
34 | 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登记 | 公安机关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行政许可 | |
35 | 申领和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公安机关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行政许可 | |
36 | 校车标牌核发 | 公安机关 (市、县)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
37 | 收回校车标牌 | 公安机关 (市、县)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
38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公安机关 (县)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 |
39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公安机关 (县)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
40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 (市、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41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 (市、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 | |
42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 (县)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 | |
43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公安机关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行政确认 | 合并实施,合并为“户口登记” |
44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公安机关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行政确认 | |
45 | 户口迁移审批 | 公安机关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行政确认 | |
46 |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公安机关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行政确认 | |
47 | 补领、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公安机关 (市、县)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合并实施,并入“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不再单列 |
48 |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补领、换领 | 公安机关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其他行政权力 | 合并实施,并入“非机动车登记”,不再单列 |
49 | 地名核准 | 民政部门 (省、市、县) | 《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 | 行政确认 | 合并实施,并入“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不再单列 |
50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民政部门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行政确认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涉外收养登记”合并为“收养登记” |
51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民政部门 (市、县)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行政确认 | |
52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民政部门 (县、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 行政给付 | 合并实施,合并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53 | 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民政部门 (县、乡)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 | 行政给付 | |
54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民政部门 (县、乡) |
《婚姻登记条例》 | 行政确认 | 合并实施,合并为“婚姻登记” |
55 |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 | 民政部门 (市、县) |
《婚姻登记条例》 | 行政确认 | |
56 | 撤销婚姻登记 | 民政部门 (市、县、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行政确认 | |
57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人力资源服务(含外资机构)许可” |
58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 | |
59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60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行政许可 | |
61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并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的子项“采矿权变更登记”,不再单列 |
62 |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
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63 | 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 |
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行政许可 | |
64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行政许可 | |
65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66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行政许可 | |
67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市、县)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合并实施,合并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68 | 竣工档案验收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县)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一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
69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市、县)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合并实施,合并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 |
7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其他行政权力 | |
7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 |
72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行政许可 | |
73 | 主要街道设置雨篷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县)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并入“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不再单列 |
74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县)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并入“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不再单列 |
75 | 自行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县)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
76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县)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 行政确认 | 合并实施,合并为“公租房承租资格及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77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县)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 行政确认 | |
78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市、县)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合并实施,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不再单列 |
79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人防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人民防空工程及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80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人防部门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行政许可 | |
81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人防部门 (市、县)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合并实施,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并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人防部门不再单列 |
82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涉路施工许可” |
83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行政许可 | |
84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行政许可 | |
85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行政许可 | |
86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行政许可 | |
87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并为“公路、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88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交通运输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合并为“公路、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89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并入“船舶检验证书核发”,不再单列 |
90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出租汽车类经营许可” |
91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 | |
92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 | |
93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许可” |
94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行政许可 | |
95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市级负责实施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合并为“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
96 |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并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不再单列 |
97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合并为“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98 | 水产苗种(不含原、良种)生产审批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合并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99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00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行政许可 | |
10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02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行政许可 | |
103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经营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一次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次修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合并实施,合并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104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种子生产者)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一次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次修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
105 | 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其他行政权力 | 合并实施,并入“渔业捕捞许可”,不再单列 |
106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水利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107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水利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行政许可 | |
10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水利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行政许可 | |
10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水利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项目核准权限分别并入发展改革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子项“水利工程项目核准”和“水电站项目核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并入“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不再单列 |
110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文化和旅游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111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门 (县)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合并为“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112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门 (省、市、县)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合并为“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113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门 (县)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合并为“娱乐经营许可” |
114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门 (县)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合并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115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文化和旅游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行政确认 | 合并实施,合并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116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文化和旅游部门 (省、市、县)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39号) | 行政确认 | |
117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委托考级活动的备案 | 文化和旅游部门 (省、市、县)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地点变更备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结果备案”合并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备案” |
118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备案 | 文化和旅游部门 (省、市、县)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
119 | 医师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医师资格准入(含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对中医(专长)医师的资格认定”合并为“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
120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放射诊疗许可” |
12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行政许可 | |
12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行政许可 | |
123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 | 应急部门 (县)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合并实施,与市级负责实施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经营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生产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生产备案”合并为“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
124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正)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负责实施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合并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125 | 内资企业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并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26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127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行政许可 |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行政许可 | ||
129 |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行政奖励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合并为“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130 |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行政奖励 | |
131 |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行政奖励 | |
132 | 对举报直销经营违法行为的奖励 |
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 | 行政奖励 | |
133 | 对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奖励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行政奖励 | |
134 | 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移出企业异常名录申请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合并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录移出申请” |
135 | 食品摊贩备案 |
市场监管部门 |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 行政确认 | 合并实施,并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不再单列 |
136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药监部门 (省、市、县)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医疗用毒性药品购用审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审批”“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合并为“特殊药品购买许可” |
137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生产举报奖励 | 药监部门 (省、市、县)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 | 行政奖励 | 合并实施,并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不再单列 |
138 |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 林草部门 (县) | 《草原防火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草原防火期内用火或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139 |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林草部门 (省、市、县) | 《草原防火条例》 | 行政许可 | |
140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林草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合并为“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 |
141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林草部门 (省、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行政许可 | |
142 | 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合并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43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部门 (省、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行政许可 | |
144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林草部门 (省、县)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合并为“权限内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核发” |
145 | 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林草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外国人进入原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合并为“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审批” |
146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批 | 林草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行政许可 | |
147 |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 林草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行政许可 | |
148 | 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 林草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行政许可 | |
149 |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林草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与省级负责实施的“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合并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 |
150 | 林木良种繁育补助 | 林草部门 (省、市、县)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 行政给付 | 合并实施,合并为“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
151 | 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 林草部门 (省、市、县)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
行政给付 | |
152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统计部门 (省、市、县)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行政奖励 | 合并实施,合并为“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153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统计部门 (省、市、县)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行政奖励 |
附件3
富源县人民政府决定承接和属地化管理的58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及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
1 |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备案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省、市、县)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权限 |
2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教育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教育部门审批权限。其中由省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管理权在下放前,仍由省教育部门实施变更和终止审批 |
3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体育部门 (省、市、县) | 《全民健身条例》 | 行政许可 | 省、市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体育部门审批权限 |
4 | 普通护照签发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 |
5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 |
6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此事项是“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签发及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的子项 |
7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此事项是“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签发及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的子项 |
8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此事项是“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签发及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的子项 |
9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省、市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 |
10 | 国际联网备案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行政确认 | 省、市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权限 |
11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备案 | 公安机关 (省、市、县)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令第12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市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权限 |
12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 (市、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 | 承接,由县级公安机关承接市级权限。此事项是“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子项 |
13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 (市、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 | 承接,由县级公安机关承接市级权限。此事项是“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子项 |
14 | 遗体延期火化审批 | 民政部门 (省、市、县)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权限 |
15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行政许可 | 省、市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权限 |
16 |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 | 承接,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接市级权限。此事项是“人力资源服务(含外资机构)许可”子项 |
17 |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行政奖励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奖励权限 |
18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行政许可 | 承接,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接市级权限 |
19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市、县)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部分承接市级下放权限,除管道燃气、汽车加气站外的其他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承接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市、县)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承接市级下放权限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行政许可 | 承接市级下放权限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2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行政许可 | 承接市级下放权限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3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市、县)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接市级下放权限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4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权限 |
25 |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市、县)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权限 |
26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县)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市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
27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 | 市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
28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许可 | 市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
29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县)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市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
30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县)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市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
31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县)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市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
32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县) |
《城市绿化条例》 | 行政许可 | 市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
33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准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县)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权限,事项名称修改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及备案” |
34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行政许可 | 承接,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接省级权限 |
35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权限 |
36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行政许可 | 承接,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接省、市级权限 |
37 | 渔业捕捞许可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行政许可 | 省、市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权限 |
38 | 渔业船舶登记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承接,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接省、市级权限 |
39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28号) | 行政确认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鉴定权限 |
40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水利部门 (省、市、县)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水利部门审批权限 |
4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水利部门 (省、市、县) |
《农田水利条例》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水利部门审批权限 |
42 |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省、市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批权限。此事项是“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子项 |
43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行政许可 | 承接,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承接省级权限,此事项是“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子项 |
44 |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
卫生健康部门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行政给付 | 省、市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权限 |
45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退役军人部门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给付 | 省、市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退役军人部门权限 |
46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行政许可 | 部分承接,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接市级除跨州、市长输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权限 |
47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接,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接市级权限 |
48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药监部门 (省、市、县)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药监部门审批权限。此事项是“特殊药品购买许可”的子项 |
49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 | 林草部门 (省、市、县) | 《森林防火条例》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 |
50 |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林草部门 (省、市、县) | 《草原防火条例》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此事项是“草原防火期内用火或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的子项 |
51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林草部门 (省、市、县) | 《植物检疫条例》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 |
52 | 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 林草部门 (省、市、县) |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 |
53 |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 林草部门 (省、市、县) | 《草原防火条例》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 |
54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林草部门 (省、市、县)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行政许可 | 省级不再实施,保留市、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 |
55 | 出租汽车类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市、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 | 承接市级权限,将“出租汽车类经营许可”的子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权限承接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56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行政许可 | 承接市级权限,将三级及以下普通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及中桥及以下桥梁工程、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小桥工程、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地方管国省干线灾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权限承接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57 | 公路、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交通运输部门 (市、县)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行政许可 | 承接市级权限,将三级及以下普通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及中桥及以下桥梁工程、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小桥工程、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地方管国省干线灾毁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权限承接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58 | 公路、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交通运输部门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行政许可 | 承接市级权限,将三级及以下普通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及中桥及以下桥梁工程、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小桥工程、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地方管国省干线灾毁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权限承接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附件4
富源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的2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及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
1 | 执业兽医注册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行政许可 | 取消审批,改为备案。事项名称修改为“执业兽医备案”,事项类型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2 | 乡村兽医登记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行政许可 | 取消审批,改为备案。事项名称修改为“乡村兽医备案”,事项类型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