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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富源县县属国有企业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 富源县财政局
  • 015158708/2024-08662
  • 2024-05-20 11:49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富源县县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富办字〔2020〕4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20年10月由县委、县政府印发实施,试用期限3年,是在我县国有企业原有管理体制和发展基础上制定的,在全县国资国企监管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发展,县属企业经营规模持续扩大、竞争力不断增强,企业监管要求日趋严格。《原办法》实施至今已满3年,其中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应目前新形势下县属企业的监管要求及发展需要。同时,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第三十九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文件自行失效”,《原办法》现已失效,急需重新起草印发。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简政放权,厘清权责边界,提高决策效率,持续提升国资国企监管效能和服务质效,推动国有企业更好发挥战略功能;拓宽招才引才渠道,招贤纳才,补充国企后备人才队伍;推进县属企业实体化经营,持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监管工作。结合县属企业发展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县国资委经过多次调研和意见征求,并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对重点问题、具体条目等进行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完善,研究制定了《富源县县属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七章45条,与《原办法》相比,共新增4项条款;修订6个章节、19项条款,涉及“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第三章企业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五章国有资本基础管理”、“第七章附则”等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4处

1.明确县属企业发展新要求。

为科学规范县属企业管理,进一步激发县属企业内在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国资发法规〔2019〕114 号)《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曲发〔2019〕31 号)《中共富源县委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富源县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富发〔2020〕3 号)等规定,结合富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修订为:为科学规范县属企业管理,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富源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修订为: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富源县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资本实际控制公司)。

3.进一步明确县国资委监管原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县人民政府授权对县属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县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行业管理部门承担对县属企业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发展扶持等职责;对有关县属企业人事任免提出建议;负责规范提升类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和企业稳定发展工作。

修订为: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县人民政府授权对县属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县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行业管理部门承担对县属企业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发展扶持等职责;负责规范提升类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和企业稳定发展工作。

4.进一步明确县属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县属国有独资(全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修订为:县属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第二章 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4处)

1.规范章节名称。

根据章节内容,将第二章章节名称由“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修订为“法人治理结构”。

2.删除、修订监事会内容。

1)第八条 删除“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监事会”。

2)第九条 删除“县属企业非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委派和监事会主席指定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删除“和重要一级子企业”的表述。

增加“县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中外部董事的比例应达到半数以上”的表述。

3)第十条 “强化监事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修订为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三)第三章 企业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9处)

1.进一步明确企业管理层级。

第十一条 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企业类别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原则上统称部或室),实行扁平化管理,加强生产经营业务职能部门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县属企业所属子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不求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

修订为: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企业类别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原则上统称部或室),实行扁平化管理,集团公司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3层以内,加强生产经营业务职能部门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县属企业所属子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不求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

2.严控内设机构规模。

第十二条 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超过15个。县属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县属企业党的工作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等群团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为: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一般设7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县属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县属企业党的工作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等群团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规范内设机构和定员总量配置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 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实行定员、定岗、定职责“三定”管理。县属企业定员总量配置调整,由县属企业董事会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县委编办审核后提交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属企业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和定员总量配置调整,由县属企业批准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备案。县属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市内外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员工总数,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员工总量。企业以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核定员工总量基本依据,并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员工总量。

修订为: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实行定员、定岗、定职责“三定”管理。县属企业定员总量配置调整,由县属企业董事会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审核后提交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属企业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和定员总量配置调整,由县属企业批准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备案。

4.进一步规范企业招聘程序。

第十七条 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招聘方案经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县属企业组织实施;县属企业所属企业招聘方案,由县属企业董事会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其所属企业组织实施。

修订为: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招聘方案经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县属企业组织实施。

5.增加县属企业公开招聘审查方式。

第十八条 (六)政审。

修订为:政审或考察。

6.新增职业经理人选聘相关规定。

新增:第十九条 县属企业和所属企业的职业经理人选聘,由县属企业董事会制定选聘方案,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确定拟聘用人员后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7.新增企业人员调动相关规定。

新增: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行政事业人员调入县属企业、县属企业之间员工调动,须符合相应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在原单位工作满两年以上(含两年),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具备相应履职能力。用人企业在履行完相关人员调动手续后,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调动具体规定如下:(一)央企、省企、市企、县外国企的人员调动,经本人申请,用人企业考察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二)县属国有企业之间的人员调动,经本人申请,用人企业考察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三)县内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调入县属国企的(非县管干部),经本人申请,用人企业考察同意后,行政及参公管理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审核、事业编制及工勤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行政、参公及事业编制人员按照规定转为国有企业身份。

8.新增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规定。

新增: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用人企业制定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信息公开发布、报名及资格审查、面试或面谈,择优挑选确定拟引进人才后,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经考核录用后按照规定转为国有企业身份。招引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按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年最新“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学科认定)全日制本科学历;(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拍卖师、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执)业资格,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三)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与岗位匹配的工作经验和业务实绩(主导、参与重大项目相关材料)。

9.规范薪酬管理内容。

因第三十三条对薪酬内容进行规定,故删除第二十二条中“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领导及员工薪酬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内容。

(四)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2处)

1.提高融资审批金额。

第二十六条(原办法第二十三条) (一)3000万元以下的,报县国资委备案。(二)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修订为:(一)融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二)融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提出融资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2.新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新增:第二十五条(原办法第二十二条) (四)县属国有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参照《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富政办发〔2023〕39号)贯彻执行。由项目主责部门牵头,经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项目投融资平衡方案编制后,报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批复,县属企业按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批复、会议纪要等执行。

(五)第五章 国有资本基础管理(4处)

1.删除监事会内容。

1)第三十一条(原办法第二十八条) 删除“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县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中的“监事会或者监事”。

2)第三十二条(原办法第二十九条) 删除“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中的“监事”。

2.进一步明确企业负责人薪酬执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原办法第三十条) 县属企业(含一级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曲靖市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核准。

修订为:县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富源县县属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3.明确经营业绩考核实施依据。

第三十四条(原办法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县属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曲靖市市属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规定组织实施。

修订为: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县属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富源县县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实施。

(六)第七章 附则(1处)

1.明确修订后新办法施行日期。

第四十五条(原办法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限3年。

修订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县属国有企业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