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精神和审计署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专项审计指出问题整改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指导义务教育学校更加科学、规范、有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巩固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成果,持续提升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和身体素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对持续提升农村学生营养状况和身体素质、不断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全国学生营养办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研究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今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基本遵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实化细化量化工作措施,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一项具体举措,确保《实施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突出工作重点
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准确把握《实施办法》九个方面内容,统筹做好营养改善计划食堂建设、供餐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采购管理、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应急事件处置、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取得显著成效。
(一)优化营养食谱。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要督促各学校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554—2017)等标准,结合本地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饮食习惯,确定学生营养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运用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膳食分析平台或软件,制定带量带价食谱并予以公示,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督促各学校进一步调整优化食品种类,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
(二)严格餐标管理。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要督促各学校通过丰富品种、增加数量、提高品质等方式让学生每天切实享受到价值不低于5元的营养膳食。各校可结合实际,广泛征求家长意见,通过营养膳食委员会研究采取“5+X”模式合理确定供餐价位,对餐标超出补助部分,由学生承担。学校要加强成本核算,按照营养改善计划供餐要求严格实行零利润供给,凡是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资金只能购买学生营养膳食食材。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做到以周或以月平衡价格,严禁搞集中或突击使用,促进均衡供给,杜绝出现年度不达标情况。
(三)调整供餐形式。严格落实《实施办法》中“原则上应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要求,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要督促全县各学校迅速调整,认真落实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要求,尚未提供完整午餐的学校要及时改善供餐条件,全面实现供应完整午餐。督促各学校根据学校实际,盘清营养餐食材、自费餐食材库存,对可以转用的食材,在盘清库存的基础上做好盘点核算移库,同时做好相应台账、财务、账务的转接,做到业务管理明晰准确。各学校要认真研究,加强宣传,广泛征求家长等各方面意见建议,妥善解决可能存在的矛盾,稳步转变供餐形式,确有困难的偏远学校,各中心学校要认真帮助研究,稳妥有序地做好推进工作。
(四)严格资金管理。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要督促各学校进一步强化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将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学生自付部分资金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营养膳食,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或变相补助教职工陪餐费用及伙食费用。督促学校统筹改善办学条件相关资金,推进食堂(伙房)建设和条件改善。
(五)规范大宗采购。进一步规范营养改善计划营养膳食食材及原辅料采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强化采购管理。大米、猪肉、食用油、鸡蛋等大宗食材实行县统一采购,其他原辅料由各中心学校(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招标资金规模通过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批发价等公允价格。采购必须签订采购合同,并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合同内容应包括采购品目、数量质量、价格机制、服务时间、风险条款、食品安全保障等内容。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六)加强出入库管理。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要督促各学校安排专人负责营养餐食材验收和入库出库管理,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出库食品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入库和出库。食材验收、保管和入库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相关人员签字齐全。变质和过期食品按规定及时销毁和清理,并办理监销手续。如实记录营养餐台账,重点做好《营养餐食品采购验收登记本》《营养餐食品入库登记本》《营养餐食品出库登记本》《营养餐食品加工检查记录表》《营养餐食物留样48小时登记本》《营养餐发放情况登记本》《营养餐陪餐情况登记本》等。学校教师食堂、学生食堂物资及营养餐物资采购、存储、使用要严格区分、独立核算、分类管理,严禁将学校教师食堂、学生食堂物资和营养餐物资混合使用。
(七)强化安全应急。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和各学校要针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原料供应、加工操作、包装储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环节,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定期对食品及原材料供应商和供餐企业(单位)依法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扛牢扛实责任
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一)扛实政府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政府教育民生重点监管范围,实行最严格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食品安全;督促学校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要求,足额配齐学校食堂工勤人员。
(二)扛实部门管理责任。宣传部门要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教育体育部门要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全面实施食堂“6T”管理、“5+X”供餐和推广普及应用带量带价食谱;统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逐步完善电子验货、公开公示、自动报账等功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全过程;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行为主体落实责任;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财政部门要落实国家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保障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投入政策,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等工作;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供餐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加强对涉校食品配送企业、食品定点加工企业(作坊)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费用工作;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实施营养膳食费用分担机制的乡镇(街道)和学校,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规范做好动物检疫、上市肉制品检验检疫等工作;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鼓励实现可追溯。
(三)扛实学校工作责任。学校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健全完善食堂供餐、食品安全、食材采购和资金管理等制度,规范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保障足额用于学生供餐;配备专(兼)职健康教育教师,明确课时安排并落实有关学时要求,开展营养健康主题教育活动,培养师生、家长和供餐从业人员科学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每餐安排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当餐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以学生、家长、教师代表为主,营养专家、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供餐质量日常监管;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定期将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带量带价食谱等予以公示。
四、加强督导检查
健全完善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督导检查机制,每年春季和秋季学期分别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对营养改善计划食材配送企业和政策执行、资金使用、供餐管理、食品安全和宣传教育等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历次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和审计署专项审计指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强化跟踪督办,定期调度整改进度,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方式,推动营养改善计划落到实处。对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较多,风险隐患较大,整改不到位的及时约谈,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定期报送县人民政府。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