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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民政局对富源县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95号提案的答复

  • 富源县民政局
  • 015158708/2024-08662
  • 2024-07-09 09:54

晏基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扶持营上镇养老机构力度的建议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社会事业统一实施,每年安排一千平方米土地作为养老机构用地,公开招标,每年新建一间10张床位的医养结合型的养老机构,满足我镇日渐增长的需求。同时,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补贴,对新建的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提高到每张一千元,对改建的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提高到每张床位500元,对重度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提高到100元。”的建议,因为富源县财力有限和县级不能制定相关政策,但是相关政策省级民政部门都出台有民办养老机构的补贴政策和重度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的相关政策,补助资金相对您提出的金额还稍高一些。

一是民办养老机构的补贴政策为: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民发〔201632号),规定社会力量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对自建产权用房新办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租赁用房(租期5年以上)新办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5000元。省级补助50%,其余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同时2024年印发了《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办县级以上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省级仅对建设规模控制在3500㎡以内的项目进行补助,对新建或扩建项目按3500/㎡进行补助,对改建项目按2500/㎡进行补助。公办街道(乡镇)级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省级仅对建设规模控制在2000㎡以内的项目进行补助,对新建或扩建项目按3000/㎡进行补助,对改建项目按2000/㎡进行补助。公办城乡社区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省级仅对建设规模控制在800㎡以内的项目进行补助,对新建或扩建项目按3000/㎡进行补助,对改建项目按2000/㎡补助。鼓励各地结合现有补助项目,统筹实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

以上三项建设类补助,对地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的地区,补助标准统一上浮10%。具体建设规模及补助标准,每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是重度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的相关政策为:20241月,云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富源县民政局富源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全县统一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950/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475/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285/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全县统一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71/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00/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57/人·月。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照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扣除该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民政工作。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科长

李保辉,0874—4615457

督办人及联系电话:县民政局副局长杨立新,08744038822

富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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