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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富源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富林草〔2024〕44号)

  • 富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015158708/2024-08662
  • 2024-07-02 11:29

李梅仙委员:

感谢你一直以来对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在县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村民从树林里取腐殖土出售行为管理的建议”已交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下腐质物收集的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

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措施,加强对野生的兰科植物、药材、珍稀花卉、食用菌、竹笋以及树脂、树根、树皮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到合理开发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林下腐质物的收集,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者属于法律上的留白,即不直接的通过规范的方式明确规定哪些行为是可为的、不可为的、不做评价的。因此,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林下腐质物的收集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前提是不得毁坏林木林地,在森林防火期还必须遵循《森林防火条例》规定。

二、关于合理有序收集林下腐质物遵循的原则

《云南省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指出,科学保护利用林草资源,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粮油安全、木材安全的关键举措,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重要途径。因此,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是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具体体现。对林下腐质物的收集,可参照《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修订)》和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Ⅰ级的林地、天然林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坡度>35°的林地内禁止收集林下腐质物。人工商品林(含退耕还商品林),包括人工起源的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区域,可以合理有序收集林下腐质物。在森林防火期,进入林区收集林下腐质物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三、林下腐质物收集的监管措施

一是强化调查研究。县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强调研,积极向上呼吁,争取上级出台有关林下经济发展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林下腐质物收购、加工,避免出现“一窝蜂”办理收集、加工、销售林下腐质物的企业(个体),严重破坏森林植被。如,2023年2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并于2023年3月24日获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该条例明确发展林下经济优先利用商品林地,同时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公益林、采种母树林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割树脂、剥树皮、采松花粉,禁止采挖和买卖林下腐殖土。

二是压实监管责任。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履行好部门管理职责,乡镇(街道)要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严格落实《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云林规〔2020〕3号)和《富源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富林草〔2021〕37号),切实加强护林员管理,压实管护责任,加大护林员巡山护林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收集、加工、销售林下腐质物,特别是因收集林下腐质物而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此外,村集体或有关林权主体要履行好林主职责,管好自己的林地。

三是科学合理规划。县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大政策和技术指导服务,帮助乡镇(街道)林草管理部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制定《林下腐质物收集实施方案》,做到有计划、间歇性,科学收集林下腐质物。

四是加大打击力度。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富源县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加大对毁坏林木林地等违法行为的管理,严肃查处违规收集、加工林下腐质物及因收集、加工林下腐质物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行为,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县林业和草原局将积极协调,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科学有序引导林农收集、加工、利用林下腐质物,在保障森林资源安全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希望你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林草事业的发展,欢迎随时监督和指导。

承办人:邓乾浩

督办人:卢

联系电话:0874-4614448



富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