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2024年5月31日,高火险期为2024年1月15日—4月15日。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林缘(林缘300米内)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禁止在林区(林缘)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吸烟、烧蜂、烧山狩猎、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林区经营单位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设置防火警示标志,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应急处置措施。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要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
五、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对放牧人员、林区坟茔、公墓、林区(林缘)农地的监管要责任到人。
六、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七、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