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相关规定,富源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方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理解《决定》相关内容,现就《决定》制定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3〕14号)和《曲靖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23〕—039)要求开展。
二、清理范围
1989年1月1日—2023年7月1日以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过程
以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按照清理要求进行清理。对清理后需要废止或者统一修订的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组织实施单位提出意见,经县司法局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作出废止或者统一修改的决定。对清理后需要继续保留、修订和废止的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统一向社会公布目录和内容。
四、主要内容
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意见。对各部门上报的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形成《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中,予以废止65件,予以保留74件,予以修改18件。
予以废止的65件,主要原因: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予以修改的18件,主要原因: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或者制定时间较长,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五、施行时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富源县司法局
2023年9月20日
相关文件:《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