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树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丰富乡镇卫生院基药品种的建议》(第21号)已交我局办理,我局及时召开班子会及科室负责人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并联合县卫健局一起商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行医保药品目录政策依据
2021年12月28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21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医保〔2021〕129号)文件规定:
1.《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范围。《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60个,其中西药1273个,中成药1312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275个(含西药213个、中成药62个)。另外,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个。
2.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甲乙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各地应严格执行《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
二、现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依据
(一)关于基本药物的配备。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原来的520种基本药物品种增加到了685种。由于现在病种多、病情复杂,所需要的有些医保目录内的药品限二级医院以上才可以使用,导致基层有需求,但没有可使用的药品。
(二)关于非基本药物的配备。
1.2018年1月24日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数量和销售额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45%,原则上选择配备的药品应为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药品;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的选择配备使用,要以保障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用药为重点,坚持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主导地位和防治必需、临床首选、价格合理、中西医药并重。该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2.2018年6月22日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药品配备使用通知》中所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
由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由国家医保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卫健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县级没有制定和调整的权限。同时,现在病种多、病情复杂,所需要的有些医保目录内的药品限二级医院以上才可以使用,导致基层有需求,但没有可使用的药品。近年来,根据群众就医及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县医保部门、卫健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向上级反映基层实际需求,争取上级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上级相关部门也根据群众需求作出了相应调整,如:我省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和中成药较《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增加60个。相信今后,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会根据群众就医需求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医保药品目录及基本药物目录等作出相应的调整。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烦请与我们联系。
承办人:陈泽坤
督办人:方岚
联系电话:0874—4612338
富源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