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办、局:
《富源县2021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31日
富源县2021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云财脱贫组〔2019〕68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曲靖市财政局转发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文件的通知》(曲财农〔2021〕83号)等精神,结合富源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体目标和要求,将中央、省、市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域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集中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三条 整合资金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整合资金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为引领,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全面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聚集优势和整合效应。
(二)瞄准目标,精准发力。整合资金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标准建设任务需求,同时兼顾乡村振兴和产业长远发展需求,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巩固提升脱贫成效精准。
(三)加强管理,注重实效。整合资金必须与巩固提升脱贫成效紧密结合。资金投向主要用于提升已脱贫对象、已脱贫地区区域发展能力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方面,重点投向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强化责任,跟踪问效。按照“谁使用、谁主管”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项目责任部门乡(镇)、街道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主体责任,全程跟踪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整合资金的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整合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贫困县整合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曲靖市贫困县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曲办字〔2016〕50号)、《曲靖市财政局转发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文件的通知》(曲财农〔2021〕8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整合资金要围绕增强农村低收入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鼓励各地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贷款贴息等方式,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项目。
(一)支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补齐基础设施短板。主要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高效节水灌溉、小型农村饮水安全设施、土地整治、农村能源建设(太阳能热水器、节柴改灶)、贫困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村危房改造、自然村道路硬化、村组道路建设等。
(二)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加大产业扶贫力度。支持特色优势种养殖业、林草业、农(林)产品加工业、特色手工业,支持农(林)业优良品种、先进实用生产技术推广、种养业循环一体化项目,支持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村集体经济,引入龙头企业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经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
(三)提高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率和生产能力。支持组织有就业培训意愿的农村家庭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用技术培训等。
(四)推进已脱贫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农村卫生厕所改造、排水沟、垃圾池、村内道路硬化等村容村貌整治工程,建立村庄保洁制度。
(五)整合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实施整合资金项目所发生的项目管理费支出。
第六条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外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弥补企业亏损;
(六)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除外);
(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不再安排用于以上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七条 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项目库。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部门审核→县级会审→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建立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利益分配机制、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等。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八条 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年度项目计划。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下一年度目标任务和提前下达到县的整合资金额度等因素,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各行业部门年度项目计划要充分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年度项目计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年度统筹资金实施方案
(一)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由县整合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统筹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统筹办”)在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年度整合方案资金规模,参照上年度各项统筹资金的上级补助数和本级预算安排数,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县统筹办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规模计划,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应占计划整合规模的50%以上。
(二)由乡村振兴局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轻重缓急原则和《项目优先级次评分体系》,对年度项目计划中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及农业生产发展类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列出本年度需重点建设的项目。县统筹办根据列出的本年度需重点建设的项目,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对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审核后审批下发。
(三)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由县乡村振兴局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一经确定,未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资金实际来源规模及项目实施情况,在8月底前作相应调整,并将年中调整方案逐级上报省乡村振兴局及省财政厅备案。对于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相关资金,另行编制补充方案,于年末前逐级上报备案,避免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出现资金缺口。
第四章 项目批复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整合资金文件后,及时通知县乡村振兴局,由乡村振兴局在10个工作日内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分解到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根据确定的统筹整合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县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县人民政府下达项目批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整合资金台账。由县财政局按资金类别,建立涵盖整合资金来源、分配、支出情况的整合资金台账。项目责任部门乡(镇)、街道也要建立整合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整合资金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下达。纳入统筹整合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涉农资金下达到县后,县财政局及时函告县乡村振兴局到位资金数额,县乡村振兴局在10日内结合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提报资金分配方案,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10日内批复分配方案。在方案批复10日内,分配到县级部门的资金由县财政局与乡村振兴局联文下达;分配到乡(镇)、街道的整合资金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项目主管部门联文下达。乡(镇)、街道,项目责任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减少整合资金年末结余结转。
第十四条整合资金拨付
(一)加强整合资金预算管理。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限时分配和下达整合资金。在资金分配过程中要做实预算项目库,除处突应急事项外,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所有整合资金预算必须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将整合资金直接细化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避免资金二次分配。
(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除实行县级报账制且在县级扶贫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报账的整合资金外,所有预算安排的整合资金都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在库款安排方面要优先保障整合资金。
(三)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核拨资金。从县级国库向执行报账制管理的财政专户进行整合资金拨付的,必须由县财政局专户资金管理科室和财政所向国库科提交拨付专户资金的有效文件和相关依据,未提供资金拨付文件或依据不充分不完整的款项,一律不予办理资金拨付;严禁违规将不在县级财政专户进行报账的统整合资金拨入财政专户核算管理;严禁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和超计划拨付整合资金;严禁违规将整合资金拨入预算单位实拨资金账户。
(四)严禁违规二次分配整合资金。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整合资金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以及绩效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单位实施的整合项目实际编制本单位年度整合项目预算。由各乡(镇)、街道实施的整合项目需直接编列到具体乡(镇)、街道,严禁违规将资金下达县级主管部门后转拨乡(镇)、街道。
(五)杜绝违规转移整合资金。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规定支付整合资金;严禁违规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将整合资金向本单位实拨资金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转拨;严禁违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将整合资金拨入村集体等各类非项目实施单位账户;严禁违规使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外的单位其他账户资金垫付部门预算已安排的整合资金支出;严禁在整合项目资金支付过程中违规支付质量保证金。
(六)县财政局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整合资金项目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报账、风险责任承担等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责任部门及乡(镇)、街道实行整合资金专账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整合资金财务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确保整合资金账簿、原始凭证、表册、文件、领导批示等痕迹资料完整真实。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行业责任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原则上整合资金中的衔接资金年底结余结转率要控制在8%以内,其它涉农整合资金年底结余结转率要控制在20%以内,连续结转两年的资金一律收回县财政统筹使用。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整合资金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乡(镇)、街道负责”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各项目责任部门负责做好所属领域项目规划制定、实施方案评审、行业技术指导、监管督促推进、验收成效考评等工作,各项目责任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项目批复及工作安排,做好整合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严禁各部门和乡(镇)、街道擅自变更申报、组织实施项目。出现上述情况的,由各项目责任部门,乡(镇)、街道自行承担有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资金缺口的将由县纪委监委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计划及资金下达后,各项目责任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安排,按相关程序及时启动项目建设。对县级财政已下达资金15个工作日内仍未执行的,项目主管部门要有专人催办;超过2个月以上未启动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报同级党委政府督办;超过3个月以上未启动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收回资金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项目,并严格执行项目备案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项目责任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招投标管理制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有群众参与的全程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上级政策调整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调整,确需调整项目的,由乡(镇)、街道或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方可调整。调整批复文件由人民政府下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责任部门乡(镇)、街道牵头,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项目相关部门、审计检查、项目所在地村民代表组成工作组开展项目初验,形成初验报告后提请县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档案资料情况、公示情况等。到户项目必须附有项目户的名单和签字并加盖手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前后对比照片。项目责任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将项目从申报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及其它档案资料,按照时间顺序归档、立卷并装订成册,作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县统筹办负责协调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及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编制、汇总,项目论证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资金管理、资金拨付,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库建设、项目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辖区行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建立健全本乡(镇)、街道和部门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库。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及乡(镇)、街道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负责收集、整理、完善、管理项目基础资料,对提供资料、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启绩效评价,参与项目验收,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第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的,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责任:
由于规划滞后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规划牵头部门承担责任。
由于项目不成熟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由于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
由于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
由于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净结余资金导致结余结转,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
由于报账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报账部门承担责任。
由于审批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资金结余结转,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
第八章 监督问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督机制。财政、乡村振兴、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成立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各乡(镇)、街道和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纪问责。县纪委监委负责对统筹整合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选择部分乡(镇)、街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乡(镇)、街道纪(工)委负责本地财政涉农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阳光操作,公开公示。整合资金要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进行公示公告。建立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公示公告范围:县级要公开资金分配和整合资金项目使用方案的主要内容,项目责任部门乡(镇、街道)要公开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情况。到户项目必须公开到组,到组项目必须公开到村,村级项目在本村范围内公开;涉及跨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除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公开外,还应在所辖乡(镇)、街道涉及的村公开。
(二)公示公告内容: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受益对象、项目招投标、实施单位、资金支付、资金结算及审计等情况。到村项目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和投资标准、质量要求等。到户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受益对象、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时限和责任人、实施目标及成效,资产收益项目应公开投资额、投资对象、期限、受益对象等。同时,县、乡、村三级要做好公示公告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严格考核,综合评价。各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制定专项的绩效考核方案,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主要标准,对整合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成效考核。
(一)整合资金考评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整合资金项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乡(镇)、街道。
(二)整合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统筹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统筹计划的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统筹项目的实施效果、统筹资料收集整理、统筹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
(三)统筹整合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并作为对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挂钩。对年度统筹整合任务完成好、整合效果明显的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给予表彰。对统筹整合工作不力、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的,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同时废止《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富政办发〔2020〕16号)。年度执行中若因政策变动需要调整的,再作补充通知。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富源县财政局会同富源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附件:项目优先级次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