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富源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编制或调整全县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有关民族事务、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管理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涉及民族宗教的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制定或调整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
(五)其他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及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