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富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富源县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将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并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内容
(一)制定或调整公安管理、公安行政执法的重大决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调整治安、户政、交通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四)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内容
(一)政府立法决策;
(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三)信访事项决策;
(四)机关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