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老厂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制定或调整全镇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一)制定或调整有关教育、文化、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或调整有关资源开发利用、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四)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二、制定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一)编制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需要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其他工作中长期(三年以上)计划、方案;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一)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原、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二)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自然保护地等,以及乡愁书院、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一)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二)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重大改革措施,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国资国企改革等事项
六、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七、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及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