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4 11:35 来源:富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富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次数:93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价格秩序,现将有关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公示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监督电话:12315,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均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即0.51元/kw.h)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四、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民(村)委员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五、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应该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现有居民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居民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六、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服务费,以及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主动让利等工作引导力度,应用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方法,不断规范充电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富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