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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富源县统计局关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4-07-01 09:22  来源:富源县统计局  作者:富源县统计局  浏览次数:1259

县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区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通报如下:

一、曲靖市富源县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申报单位

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有效期限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富源县公众生态文明意识调查项目

统调查字〔20241 号

20249

二、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

    对于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统计调查项目,各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的,应尽快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审批。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未经批准同意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开展。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志,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凡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为非法定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富源县统计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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